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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宁政办[2008]150号
【颁布时间】 2008-08-04
【实施时间】 2008-08-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83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接上页]

  1、巩固和支持家庭养老。倡导具有时代特点的家庭养老观念,树立社会服务进入家庭的意识,进一步强化家庭养老基础。把敬老养老道德教育、制度建设,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整体规划,列入公民道德建设、党员干部教育、中小学德育和村规民约的重要内容。加强法规政策支持,强化法制和制度的作用,明确个人、社会等方面养老助老的具体义务和责任;制定取消农业税后对农村老年人的优待办法,减轻老年人的经济社会负担;制定扶持家庭养老的政策、办法和措施,调动赡养人的积极性。建立家庭养老监督和调解制度,形成由基层政府、老龄部门、村级组织、老年组织、新闻媒体相结合的监督、调解网络,督促落实家庭赡养义务和有关方面的责任,及时解决家庭养老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倡导邻里之间、老年人之间、亲友之间互相帮助,探索建立邻里亲友助老网络。“十一五”期间,要形成赡养人承担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义务,社会提供照料服务,基层组织监督落实,政府给予支持鼓励的家庭养老保障体系,使家庭养老的主渠道功能明显增强,多数老年人养老保障的主要问题在家庭中得到解决。
  
  2、完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深化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增加财政投入,不断提高统筹层次,推进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大力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提高缴费标准和保障水平,完善有关政策。商业保险机构要适应人口老龄化的形势,进一步发展养老保险业务。建立和完善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推动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建设。
  
  3、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制度。认真落实“五保”供养制度,乡镇敬老院完成改扩建,使之纳入各级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予以立项实施。继续健全“低保”制度,优先将老年人纳入低保对象。加大救助贫困老年人的投入,保障贫困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大力倡导全社会开展帮扶、认养、资助、志愿者服务等多种形式的救助活动。经济条件好的农村实行养老补贴制度和养老保险制度。
  
  4、完善老年人医疗保障制度。继续深化城镇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加快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试点和推广,探索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医疗保障制度。建立医疗救助制度,优先将老年人纳入救助对象,解决老年人因病致贫、返贫的问题。鼓励和引导商业保险面向老年人开展医保业务,增加老年人的医疗保障渠道。发展老年医疗机构和服务网点,加强老年人健康管理,县以上建立老年疾病防治医院、健康管理中心和预防、咨询、护理、康复等机构。有条件的综合医院要设立老年人门诊和老年病房。乡镇医院、农村和城市社区医疗站(所、室),要有专门为老年人服务的设施和制度。力争“十一五”末,基本形成从市到村(社区)方便老年人的医疗服务网络。
  
  5、建立老年服务网络。以老年设施和服务机构为主体,建立老年服务网络。市、县(市、区)至少要建成1处具有一定规模的养老服务机构;乡镇敬老院可以实行“一院两制”,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建立老年公寓;村要根据经济能力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兴建福利性、补贴性集中供养和有偿集中供养等多种形式的老年公寓。以老年人的家庭生活照料为主要内容,建立多种形式的老年服务机构。城市以街道服务为纽带、以社区服务点为依托,建立老年服务机构网络。有条件的乡镇至少要有1处老年服务机构,有条件的村可以采取分片联合的办法设立老年服务机构。鼓励社会力量兴办老年服务机构,政府给予必要的扶持。积极争取财政支持,推动社会养老“民办公助”工程的实施。到2010年城市各类社会福利床位达到每千人10张以上。
  
  6、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重点做好城市道路、车站、商场、公交站点、住宅和其他公共建筑的无障碍设施建设,为老年人居住和出行创造无障碍环境。新建城市道路和养老场所无障碍率达到100%。对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与老年人生活、工作密切相关的居住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和养老场所,要制定计划,增补无障碍设施,到2010年养老场所无障碍改造率达到60%。
  
  (二)进一步加强老年人维权工作
  
  1、全面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闽政〔2006〕17号),不断完善优待老年人的政策。建立健全老年法律服务网络,深入贯彻落实《老年法》、《福建省老年人保护条例》等老年法律法规,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福建省老年人保护条例》纳入“五五”普法规划,加强普法宣传和教育,依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十一五”期间,各级要安排适当资金用于老年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体系建设,以乡镇和街道司法机构为依托,建立基层老年法律服务网点,县以上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内设老年人法律援助站。建立以法律援助机构为主体、以律师事务所为骨干、以法律志愿者组织为补充的法律援助网络,优先将老年人纳入法律援助对象。司法机关要优先将老年人纳入司法救助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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