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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霍尔果斯、都拉塔口岸管委会: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州直地震应急预案》已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一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州直地震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使地震应急能够协调、有序和高效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和《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州直处置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活动。 1.4工作原则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自治州人民政府立即按照预案实施地震应急,处置本行政区域地震灾害事件。地震应急工作要以人为本、统一领导、快速启动、分级负责。 自治州人民政府是处置本行政区域地震灾害事件的主体。自治州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信息共享、资源互通、协同行动。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重大地震灾害和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分别由国务院、中国地震局实施国家地震应急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实施自治区地震应急。 地震应急依靠人民群众并建立广泛的社会动员机制,依靠和发挥驻伊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在处置地震灾害事件中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依靠科学决策和先进技术手段,做好地震应急和救灾工作。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发生地震灾害时,经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自治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自治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如下: 指挥长:自治州州长 副指挥长:自治州常务副州长 自治州主管副州长 自治州人民政府秘书长 伊犁军分区司令员 兵团四师师长 武警8660部队部队长 自治州公安局局长 自治州地震局局长 成员:州发改委、经贸委、财政局、科技局、教育局、卫生局、民政局、公安局、建设局、外经贸局、广电局、水利局、粮食局、交通局、外事(侨务)办、安监局、煤炭局、国土资源局、地震局、气象局、水文水资源勘测局、伊犁河流域管理局,无线电管理处,伊犁军分区、兵团四师、武警8660部队、新疆矿冶局、天西林业局、武警伊犁州支队、武警伊犁州边防支队、武警伊犁州消防局、武警伊犁州森林支队,红十字会,民航、铁路、海关、电力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中国石油伊犁销售公司、国电新疆吉林台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 自治州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是: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 自治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州地震局,承担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事务和其他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州政府主管副秘书长兼任,常务副主任由州地震局局长担任。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自治州区域内地震监测台网对地震监测信息进行监测、传递、分析、处理、存贮和报送;群测群防网观测地震宏观异常与地震监测信息上报。州地震局地震台网中心对全州各类地震观测信息实时接收、监控、存贮、常规分析处理,进行震情跟踪。 3.2预警预防行动 如国家、自治区决策临震预报,宣布伊犁州进入临震应急期,自治州及各县市人民政府采取应急防御措施。主要内容是:地震部门加强震情监视,随时报告震情变化;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要求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保持社会安定。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1.1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员死亡30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占自治州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含7.0级)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员死亡50人以上、300人以下,或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5-7.0级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员死亡20人以上、50人以下,或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0-6.5级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