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州环保局加强环境的监测、控制。 州国土资源局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 州发改委、经贸委、安监局、质监局督导和协调灾区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行业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 4.10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重大地震灾害和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自治州人民政府动员非灾区的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州人民政府视情况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的活动。 4.11地震灾害调查与灾害损失评估 自治区地震局和州地震局开展地震烈度调查,确定发震构造,调查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 州地震局配合上级地震工作部门共同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4.12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要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13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的条件是: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达到上述条件,由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的原机关宣布灾区震后应急期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其他处理。 5.2社会救助 州民政局负责接受并安排社会各界的捐赠。 5.3保险 保险公司依法做好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 5.4调查和总结 州地震局负责对地震灾害事件进行调查,总结地震应急响应工作并提出改进建议,上报自治州人民政府。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自治州和县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要建设和完善通信网络,存贮并定期更新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应急救灾相关单位的通讯录。各级通信管理部门做好灾时启用应急机动通信系统的准备。 电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自己有通信系统的部门尽快恢复本部门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协助保障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6.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应急队伍保障 人员抢救队伍:州地震救援队、武警伊犁州消防局、伊犁军分区、武警驻伊各部队、自治区地震救援队、国家地震救援队以及社会志愿者队伍。 工程抢险队伍:消防、通信、建设、交通、电力等行业专业抢险队。 医疗救护队伍:自治州急救医疗队、后备医疗队、附近军队医疗队。 地震现场应急队伍:州地震局现场应急队伍、自治区地震局现场应急队伍、中国地震局现场应急队伍。 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州地震局和州建设局、自治区地震局和建设厅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中国地震局和建设部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 6.2.2交通运输保障 州交通局和铁路、民航等部门组织对被毁坏的公路、铁路、空港和有关设施的抢险抢修;协调运力,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优先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6.2.3电力保障 州电力部门尽快恢复被破坏的电力设施和电力调度系统功能等,保障灾区电力供应。 6.2.4城乡基础设施抢险与应急恢复 州建设局、水利局、交通局组织力量对灾区城镇中被破坏的给排水、燃气热力、公共客货交通、市政设施进行抢排险,尽快恢复上述基础设施功能。 6.2.5医疗卫生保障 州卫生局对灾区疾病进行预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暴发流行;检查、监测并采取措施,确保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安全;协调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紧急调用。 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灾区食品进行安全监督;对药品、医药器械的生产、流通和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自治州其他部门应当配合卫生、医药部门,做好卫生防疫和伤亡人员的抢救、处理工作,并向受灾人员提供精神、心理卫生方面的帮助。 6.2.6治安保障 驻伊武警部队加强对首脑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救灾物资集散点、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州公安局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