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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6.2.7物资保障 州粮食局调运粮食,保障灾区粮食供应。 州民政局调配救灾物资,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州石油公司调配汽(柴)油、天然气,保障灾区的油(气)供应。 6.2.8经费保障 州财政局负责应急资金的自给准备和拨付。 州民政局负责应急救灾款的发放。 州审计局、监察局负责应急救灾款及物资发放的审计和监督。 6.2.9社会动员保障 自治州、各县市人民政府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社会动员机制。 6.2.10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利用城市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停车场、学校操场和其他空地设立紧急避难场所;设置应急避难场所标志;公共场所和家庭配置避险救生设施和应急物品。 6.2.11呼吁与接受外援 州民政局、外事(侨务)办公室、红十字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呼吁国内和国际社会提供援助,并提出需求负责接受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救助款物。州地震局、外事(侨务)办公室负责接受和安排国内和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救援队伍。 6.2.12技术保障 自治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技术系统是地震应急指挥的技术平台,利用通讯、计算机、遥感等技术,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地震趋势判断的快速反馈,保障自治州人民政府在抗震救灾中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地震局应急专家队伍服务于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预测、地震现场应急、震害损失快速评估。 6.3宣传、培训和演习 地震、科技、教育、文化、出版、广播电视、新闻等相关部门通力协作,开展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使公众树立科学的灾害观。在提高公众减灾意识和心理承受能力的基础上,逐步实现把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地震重点危险区的判定信息向社会发布,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最大限度公布地震应急预案信息,宣传和解释地震应急预案以及相关的地震应急法律法规,增强社会公众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自治州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救援人员和志愿者进行业务知识及技能的培训。 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行业、单位要按照预案要求,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地震应急演习。 6.4监督检查 由自治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对《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州直地震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应急措施到位。 7.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7.1有感地震应急 有感地震是指人们感觉到的、但未直接造成人员重伤和死亡以及显著财产损失的地震。 当城市和大型水库、电站等重要设施场地及其附近地区发生有感地震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自治州地震局收集震情,提出震情趋势判断,及时报告自治州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地震局。县市人民政府应做好社会稳定工作,将应急情况及时上报州人民政府并抄送自治州地震局。 7.2平息地震谣言 自治州出现地震谣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州地震局要信息及时上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并派出专家分析谣言起因,作好宣传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工作;自治州人民政府要督导谣言发生的县市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平息地震谣言。 7.3应对毗邻震灾 毗邻国家或地区发生地震造成自治州境内社会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或者面临毗邻国家或地区边民大量进入伊犁州直境内避难的情况,自治州人民政府部署和组织有关的应急工作。 8.附则8.1名词术语 次生灾害:地震动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水灾、泥石流和滑坡等对居民生产和生活的破坏。 生命线设施:指电力、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油系统以及通信、交通等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震动及地震地质灾害、地震次生灾害造成的房屋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等物质破坏造成的经济损失。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置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文物古迹和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场地和文物古迹破坏不折算为经济损失,只描述破坏状态。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发布。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根据本预案制定部门地震应急预案,报州地震局备案。各县市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制定本县市的地震应急预案,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地震主管部门备案。 为适应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对策的不断完善和地震应急机构的调整,需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预案的更新期限为5年。 地震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自治州地震局承担。 8.3奖励与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本预案实施中的行为进行奖惩。 8.4制定部门 本预案由自治州地震局会同自治州有关部门修订,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8.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