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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伊犁州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伊州政办发[2008]99号
【颁布时间】 2008-08-01
【实施时间】 2008-08-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861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伊犁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州直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接上页]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员死亡20人以下,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5.0-6.0级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4.1.2地震应急响应分级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重大地震灾害和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地震应急工作;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国家地震应急工作,负责人为国务院领导同志;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协调自治区地震应急工作,负责人为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自治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协调自治州地震应急工作,负责人为自治州州长。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地震应急工作;中国地震局在国务院领导下,组织、协调国家地震应急工作,负责人为中国地震局局长;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自治区地震应急工作,负责人为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自治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协调自治州地震应急工作,负责人为自治州州长。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中国地震局组织、协调国家地震应急工作,负责人为中国地震局副局长;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自治区地震应急工作,负责人为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自治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协调自治州地震应急工作,负责人为自治州州长。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支持下,由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自治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指挥和协调自治州地震应急工作;负责人为自治州州长;灾区所在县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本区域内地震应急工作。
  
  4.2指挥与协调
  
  4.2.1Ⅰ级响应
  
  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国务院、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工作;自治州人民政府协助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进行地震应急工作。
  
  自治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协调自治州地震应急工作。
  
  (1)州人民政府协助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进行地震应急工作。
  
  自治州人民政府迅速了解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规模,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并抄送自治区地震局、民政厅,同时向当地解放军和武警部队通报;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启动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自治州地震应急工作。
  
  (2)自治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协调自治州地震应急工作。
  
  自治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设立部门地震应急机构,负责本部门的地震应急工作,派出联络员参加自治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工作。召开自治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全体会议,通报震情和灾情,根据灾害程度和灾区的需求,决策和处理下列事项:
  
  第一,协调伊犁军分区和驻伊武警部队组织指挥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第二,调派自治州地震紧急救援队、公安消防部队等救援队伍和医疗救护队伍赴灾区实施应急救援。
  
  第三,组成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协调现场地震应急工作;组织灾区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为国家和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的紧急支援行动提供保障条件。
  
  第四,地震局地震现场工作队赴灾区开展震情监测、震害评估和科学考察工作。
  
  第五,部署饮用水和食品的供给、伤员护送、物资调运、灾区内外交通保障。
  
  第六,组织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地区对灾区紧急支援。
  
  4.2.2Ⅱ级响应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由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地震应急工作;自治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工作。
  
  (1)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地震应急工作
  
  自治州人民政府迅速了解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规模,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并抄送自治区地震局、民政厅,同时向当地解放军和武警部队通报;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启动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地震应急工作。
  
  (2)自治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工作。
  
  自治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设立部门地震应急机构,负责本部门的地震应急工作,派出联络员参加自治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工作。召开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全体会议,通报震情和灾情,根据灾害程度的需求,决策和处理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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