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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所有者权益(所有者权益不含少数股东权益,下同)同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所有者权益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100% 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 客观因素包括客观增加因素和客观减少因素。客观增加因素是指:国家和国有单位直接或者追加投资、无偿划入、资产评估和清产核资以及产权界定增加的资本、资本(股票)溢价、税收返还、税收减免、会计调整和减值准备转回等客观增加的因素。客观减少因素是指:专项批准核销、无偿划出、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减少的资本、消化以前年度潜亏和挂帐、企业按规定上缴的红利、资本(股票)折价、重大自然灾害等客观减少的因素。 2、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是指企业考核期内主营业务连续三年的平均增长情况,计算公式为: 考核期末当年主营业务收入 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1)×100% 三年前主营业务收入 (二)分类指标由企业选择提出,省国资委审核确定。任期考核分类指标的选择确定原则同年度考核。具体指标在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中确定。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计分方法见附件1。 第十四条 确定主要承担国家和地方政策性业务等特殊企业的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可优先考虑政策性业务完成情况,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在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中确定。 第十五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按照下列程序签订: (一)企业预报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考核期初,企业负责人按照省国资委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预算,提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省国资委。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前一任期考核指标目标值和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 (二)核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省国资委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及企业运营环境,对企业负责人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加以确定。 (三)由省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同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订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十六条 由于清产核资、企业主要负责人工作调动、重大政策调整等原因导致对企业负责人的考核指标数据发生变化的,省国资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变更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相关内容。 第十七条 省国资委对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实施动态监控。 第十八条 任期经营业绩目标完成情况考核程序同年度考核。 第四章 奖惩 第十九条 省国资委依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 第二十条 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分为A、B、C、D、E五个级别,达到年度考核全部基期值和任期考核全部目标值的为C级进级点。 第二十一条 对实行年薪制、年度考核结果在D级以上的企业负责人给予绩效薪酬,计算公式为:基本薪酬×综合考核得分÷100;年度考核结果在C级以上的企业负责人给予奖励薪酬。 第二十二条 绩效薪酬、奖励薪酬的70%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其余30%根据任期考核结果延期到该任期结束的下一年度兑现。 第二十三条 依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行奖惩: (一)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A级、B级和C级的企业负责人,按期兑现全部延期绩效薪酬、奖励薪酬。根据考核结果和中长期激励条件给予相应的中长期激励(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二)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D级和E级的企业负责人,根据考核分数扣减延期绩效薪酬、奖励薪酬。对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E级的企业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对其进行工作调整直至免职(解聘)。 扣减延期绩效薪酬、奖励薪酬的公式为: 扣减延期绩效薪酬、奖励薪酬=任期内积累的延期绩效薪酬、奖励薪酬×(1-实得分数/C级起点分数)。 第二十四条 对在自主创新、资源节约、保护环境、扭亏增效、管理创新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负责人,省国资委给予特别贡献奖。特别贡献奖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实行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谈话制度。对于亏损严重、年度考核结果为D级与E级、发生较大以上等级安全责任事故、严重违规经营和存在重大经营风险等情形的企业,经省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批准,由省国资委负责人与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帮助企业分析问题、改进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