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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六条 企业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处罚决定,对考核结果作降级降分处理,酌情扣减企业负责人绩效薪酬、奖励薪酬。 第二十七条 对纳入国家、省节能目标责任考核的企业,依据节能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予以奖罚。奖罚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对考核结果作降级降分处理,酌情扣发企业负责人绩效薪酬、奖励薪酬: (一)因经营决策失误造成重大国有资产损失; (二)发生重大不良社会影响事件; (三)发生重大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 (四)不按照规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 (五)虚报、瞒报财务状况或在业绩考核中严重弄虚作假。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经营业绩考核计分试行办法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计分办法 1、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计分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年度利润总额指标得分+增加值指标得分+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得分+分类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 上述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中,凡有一项指标低于基期值,则低于基期值的指标正常计分,其他指标只得基本分,企业综合得分不再乘以经营难度系数。 2、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各指标计分 利润总额指标的基本分40分。达到基期值时,得基本分40分;超过基期值时,每超过10%,加4分,最多加40分。低于基期值时,每低于10%,扣4分,最多扣40分。 净资产收益率指标的基本分为40分。企业负责人达到基期值时,得基本分40分;高于基期值时,每高于0.5个百分点,加5分,最多加40分。低于基期值时,每低于0.5个百分点,扣5分,最多扣40分。 增加值指标的基本分为20分。达到基期值时,得基本分20分;超过基期值时,每超过10%,加2分,最多加20分。低于基期值时,每低于10%,扣2分,最多扣20分。 分类指标基本分为50分。分类指标设两项,每个指标基本分为25分。分类指标加分与扣分的上限与下限为该项指标基本分的100%。具体计分办法依据分类指标性质确定。 3、考核结果分级 根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考核结果分为A、B、C、D、E五个级别。 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计分办法 1、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计分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指标得分+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指标得分+分类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得分 上述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中,凡有一项指标未完成目标值,则未能完成目标值的指标正常计分,其他指标只得基本分,企业综合得分不再乘以经营难度系数。 2、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各项指标计分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指标的基本分为40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目标值原则上不低于前一任期考核目标值和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凡满足这一条件,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40分。每高于目标值0.4个百分点(如果企业确定的目标值高于历史最好水平或者目标值为行业内最高的,则每高于0.3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8分。完成值低于目标值但大于100%时,每低于目标值0.4个百分点(如果企业确定的目标值高于历史最好水平或者目标值为行业内最高的,则每低于0.5个百分点),扣0.5分,最多扣4分;完成值低于目标值且小于100%时,每低于目标值0.4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8分。 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目标值低于前一任期考核目标值和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该指标按以下规则计分: (1)目标值比前一任期考核目标值和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低30%以内(含30%)的,企业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40分;超过目标值时,每超过0.5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7分。完成值低于目标值但高于100%时,每低于0.4个百分点扣0.5分,最多扣4分;完成值低于100%时,每低于目标值0.4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8分。 (2)目标值比前一任期考核目标值和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低30-50%的,企业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40分;超过目标值时,每超过0.6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6分。完成值低于目标值但高于100%时,每低于0.3个百分点扣0.5分,最多扣4分;完成值低于100%时,每低于目标值0.3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8分。 (3)目标值比前一任期考核目标值和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低50%以上(含50%)的,企业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40分;超过目标值时,每超过0.7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5分。完成值低于目标值但高于100%时,每低于0.2个百分点扣0.5分,最多扣4分;完成值低于100%时,每低于目标值0.2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8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