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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皖国资考核[2008]105号
【颁布时间】 2008-07-29
【实施时间】 2008-07-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95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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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非财务类指标
  
  1.专利数量指标。
  
  2.储量指标。
  
  3.实物量和技术性指标。
  
  (1)发电量;
  
  (2)售电量;
  
  (3)运输周转量;
  
  (4)货物吞吐量;
  
  (5)军品项目计划完成率。
  
  5、安全性指标。
  
  (1)煤炭行业百万吨死亡率;
  
  (2)供电可靠率。
  
  6、节能减排指标
  
  (1)万元GDP综合能耗;
  
  (2)综合能源消费量;
  
  (3)单位产品能耗。
  
  附件3:
  
  编号:
  
  安徽省省属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
  
  责任书(样式)
  
  (2008-2010年)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制
  
  安徽省省属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
  
  业绩责任书(样式)
  
  (2008-2010年)
  
  甲方: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负责人:
  
  乙方:【企业名称】
  
  负责人:
  
  第一条 经营业绩考核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安徽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甲方作为代表安徽省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直属特设机构,依法对【企业名称全称】(以下简称“乙方所在企业”)的国有资产行使监督管理职能,负责建立安徽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并以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对乙方进行考核和奖惩,乙方作为甲方所监管的省属企业负责人,依法接受甲方的业绩考核。
  
  第二条 考核期
  
  甲方对乙方进行考核,考核期从公历年月 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 考核内容
  
  3.1 甲方对乙方2008-2010年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及权重
  
  3.1.1基本指标及权重
  
  (1)【指标项】【目标值】【权重】
  
  (2)【指标项】【目标值】【权重】
  
  3.1.2分类指标及权重
  
  (1)【指标项】【目标值】【权重】
  
  (2)【指标项】【目标值】【权重】
  
  【如乙方所在企业为非甲方全资拥有的,即由甲方控股或参股的公司,增加一款】
  
  3.2如乙方所在企业股东会或者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通过的业绩考核指标与本责任书第3.1条所确定的考核指标不一致时,乙方须向甲方报告并在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做出该决议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调整申请,并按照本责任书第6.4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如果该项决议在本责任书签订后1个月之后作出,则甲方对乙方的业绩考核仍然按照本责任书第3.1条确定指标进行。
  
  第四条 考核与奖惩
  
  4.1甲方根据《考核办法》及本责任书的规定对乙方进行考核,并对乙方进行奖惩。
  
  4.2乙方应根据《考核办法》及甲方的要求提交必要的材料及文件。乙方若有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的时间提交上述材料及文件的,则须提前15个工作日向甲方提出书面延期申请,说明理由并明确递交的具体时间,延期须征得甲方同意。
  
  4.3乙方应于考核期结束后4个月内向甲方上报指标完成情况(包括财务指标和统计指标),甲方对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予以确认。乙方所提交考核指标为财务指标的,应经中介机构审计后由甲方审核确认;乙方所提交指标为统计指标的,则由甲方审查并确认。
  
  第五条 各方权责
  
  5.1甲方代表安徽省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根据省政府授权,依法享有对乙方所在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的权利,并具有依照相关程序对乙方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的权利。
  
  5.2甲方将严格履行出资人职责,尊重、维护乙方所在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不干预乙方的正常经营行为。
  
  5.3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忠诚勤勉地履行企业管理职责,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不从事任何损害企业、职工和国有资产利益的活动,并接受甲方的业绩考核,根据甲方要求按时提交《考核办法》及本责任书所涉及的相关考核资料和文件。
  
  5.4乙方享有依法自主经营所在企业的国有资产,依照《考核办法》及本责任书的规定取得报酬及奖励的权利。对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和奖惩意见有异议的,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
  
  第六条 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6.1本责任书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
  
  6.2如遇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发生变化,本责任书规定与之相抵触或因不可抗力因素影响,致使双方确定考核指标明显不适用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修改或变更本责任书的有关条款直至解除。
  
  6.3乙方根据上款提出变更或者解除责任书,应提交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决议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乙方全体被考核人员共同以书面一致意见的形式,向甲方提出变更或者解除本责任书的申请,经甲方审核同意后,方可变更或解除本责任书。在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新责任书之前,本责任书同样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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