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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商洛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商洛市人民政府 二00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商洛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行政机关履行职责,促进各项事业健康发展,依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按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它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资源性资产等。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明确资产管理责任,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资产使用行为;建立资产监督管理机制,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实行资产有偿使用,实现其保值增值。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收益管理、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统计报告、绩效考核和监督检查等。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市和县、区财政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研究制定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实物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资产配置、资产处置事项的审批,组织产权登记、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 (四)审批行政事业单位规定限额以上或特定资产的产权变动事项;监督管理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组织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推进本级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化、社会化,加强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集中收缴国有资产收益; (六)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七)研究制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考评制度,并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的有效性进行考核评价,实行绩效管理; (八)监督、指导和检查本级主管部门、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九)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工作。 第七条 各主管部门(指国有资产基础工作的归口管理机构,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政府和财政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组织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审核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按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有关资产购置、处置事项; (四)负责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推动资产共享共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