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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黄政办[2007]115号
【颁布时间】 2007-12-21
【实施时间】 2008-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20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南州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黄南州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黄南州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发生发展,提高林业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应对突发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能力,最大限度减少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建立健全突发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理机制,保护林业和生态建设成果,维护国土生态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退耕还林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青海州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青海州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青海州林地保护管理条例》和《中共青海州委青海州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及《中共黄南州委黄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意见》。
  
  1.3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总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协调发展的原则,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加强林业和生态建设和森林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等,努力构建以预防为主、防处结合的生态安全应急机制,竭力防止破坏生态安全事故的发生,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将森林资源保护和生态安全保障工作纳入法制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指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是指突发的,对经济社会稳定、生态安全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重大影响的,涉及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生态安全事故。下列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预防、预警、应急和处置适用本预案:
  
  (1)重大破坏森林、林木事故:包括重大聚众盗伐、滥伐、哄抢森林和林木(含幼树)的事故;
  
  (2)重大破坏林地、湿地事故:包括重大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破坏湿地资源及生态系统的事故;
  
  (3)重大破坏野生动植物事故:包括重大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珍贵或濒危野生动物,非法采伐、毁坏、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事故;
  
  (4)重大林权纠纷和破坏生态设施事故:包括重大林权纠纷群体性械斗、哄抢及毁坏林业和生态建设重要设施与设备的事故。
  
  1.5工作原则
  
  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等,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职责明确、反应灵敏、运转高效、平战结合、公众参与、预防为主、防处结合的工作原则。
  
  1.6事故等级
  
  根据突发性生态事故造成的森林、林木、林地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破坏数量、发生区域、危害程度以及人员伤亡等情况,将生态事故的预警和发生分为两级:Ⅰ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即特别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和Ⅱ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即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Ⅰ级和Ⅱ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预警分级颜色分别为红色和橙色。
  
  1.6.1 Ⅰ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Ⅰ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
  
  (1)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5OO立方米(或幼树10000株以上的事故);盗砍、滥挖、滥采灌木损毁,属重点公益林的10000丛(株)以上,属其它林地20000丛(株)以上的事故;抢牧、滥牧造成林业重点工程造林区未成林造林地苗木损失50万株以上或封山育林地人工补植苗木损失10万株以上的事故。
  
  (2)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重点公益林的林地300亩以上,属其它林地600亩以上的事故。
  
  (3)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非法采集、毁坏、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林业部分),可能造成物种灭绝的事故。
  
  (4)非法侵占、蚕食致使国家重要湿地自然状态、生态特征明显改变,生物多样性明显退化,造成湿地功能严重损害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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