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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3.2 信息联络组 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信息联络组设在应急办公室,必要时可从有关科室、 单位抽调人员参加,负责与现场建立通信联系,保证信息传递畅通,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给州应急领导小组和应急办公室的领导。 2.3.3 后勤保障组 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后勤保障组设在应急办公室,必要时可从有关科室、单位抽调人员参加,负责现场处置所需物资、设备的供给、调配和运输,确保生态事故应急工作运转和现场处置的后勤保障。 各县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参照上述机构设立相应的应急保障机构。 2.3.4 参与部门 为确保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及时得到有效的预防、预警、应急和处置,当需要相关部门援助时,由州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请求,由州政府指定相关部门参与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预防预警 3.1预防措施 加强有关林业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大力宣传保护森林资源、加强生态建设的重大意义,全面提高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依法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意识。 定期开展森林资源与生态状况的综合监测和分析评价,准确掌握全州森林资源及生态状况的相关信息及数据,针对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隐患,及时提出相应对策,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重点加强天然林区、国家重点公益林区、生态极端脆弱地区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完善地方政府领导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度,落实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责任。 定期组织开展森林采伐限额执行、征占用林地管理、野生动(植)物保护等执法检查,依法开展破坏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的专项打击行动。 建立州、县、乡三级联系制度,健全网络系统、保障生态事故信息渠道畅通。 3.2预警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初步判断事故的真伪,按照应急事故等级,发布预警信息。 3.3预警发布 达到Ⅰ级标准的重大林业生态事故,为红色预警,由州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 达到Ⅱ级标准的重大林业生态事故,为橙色预警,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 4应急响应 4.1应急启动 4.1.1 Ⅰ级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预警发布后,立即启动州级应急预案,并向州委、州政府和州林业局报告。 4.1.2 Ⅱ级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预警发布后,立即启动县应急预案,并报州应急领导小组。 4.2现场处置 4.2.1 应急预案启动后,相应林业主管部门的应急领导小组立即转为突发生态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负责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指挥、协调工作。Ⅰ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预案启动后,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派出的事故现场处置组应在2小时内赶到事发现场,开展现场处置工作。Ⅱ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预案启动后,县林业主管部门派出的现场处置组在1小时内必须赶到事发现场,开展现场处置工作。 4.2.2 在现场处置组未到达之前,县林业主管部门应急办公室,负责先行通知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有关责任单位等,责成迅速做好事故控制、现场保护、群众安全和对有关责任人员的监控等工作,防止事态的扩大蔓延。 4.2.3 现场处置组到达事发现场后,应协同当地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迅速开展调查、清理工作,核实事故的性质、危害和发生的具体时间、详细地点、演变过程、损失规模和相关责任等情况,并及时制定和落实相应的处置措施,确保现场处置工作的迅速、快捷、有效。 4.2.4 现场处置应遵循统一领导、果断处置、依法办事、积极稳妥、化解矛盾、防止激化、确保安全的原则,必要时可采取相应的现场管制措施和强制性措施,包括:封闭现场和相关地区,未经突发生态事故现场处置组检查批准,任何人不得进入现场,不得在现场进行录音、录像、拍照、采访、报道活动;设置警戒带,划定警戒区域,守护重点目标,查验现场人员身份证件,检查嫌疑人随身携带的物品;发布命令或通告,责令聚众组织者解散队伍和围观人员在限定时间内撤离;对经强行驱散仍拒不离去的人员或者进行煽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对正在实施破坏森林资源违法活动的人员,应依法强行制止或者予以拘留等。 4.2.5 根据现场处置工作的需要,应急指挥部可以调用各级森林资源监测单位、森林公安警力和当地林业、公安、政法、宣传等部门的人员力量和物资设备,参与事故现场的调查、清理和处置工作。对发生人员伤亡的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组织专门力量及时救治受伤人员,安抚伤亡人员的亲属,处理好相关事宜,确保社会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