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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6应急保障 6.1资金保障 处置突发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所需的财政经费,按《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同时,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应及时向州财政部门报告事故或灾情,为受害地区的生态恢复和经济损失补助争取州、州财政的支持。 6.2装备保障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林业发展、森林资源保护和应对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形势和要求,进一步提高装备水平,建立健全森林资源和生态状况综合监测体系和信息管理系统,增加配备有关生态事故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的装备和物资,保证在发生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时能迅速赶赴现场,及时、有效地开展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 6.3通信保障 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指挥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和卫星通讯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应急指挥中心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处置组之间的联络畅通。 6.4队伍保障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及其各职能机构、林业重点工程管理机构、森林资源调查监测单位、派驻的森林资源监督机构,以及各级森林公安队伍、林政稽查队伍和基层林业工作站等都有参与重大林业生态事故应急处理的责任和义务。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发生后,根据应急工作的需要和应急指挥机关的调遣,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赶赴现场,完成指定的工作任务。 6.5技术保障 州、县林业主管部门建立生态安全预警系统,组建生态安全专家咨询部,确保在事故发生后有关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同时,在林业调查规划机构建立生态事故应急数据库,随时投入应急的后续支援和提供技术支援。 6.6培训与演练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加强本系统、本单位有关管理和技术人员生态事故应急处置知识的培训,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生态事故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同时,要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7附则 7.1名词术语 林业生态破坏事故:本预案所指林业生态破坏事故是指突发的,对经济社会稳定、生态安全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重大影响的,涉及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生态安全事故。 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针对突发生态事故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故发生或减轻事故后果的状态。 林业生态破坏事故预警:是指根据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发生发展的趋势而预先采取的警告措施。 抢牧:是指在林业重点工程建设区内,有组织地集中人员、集中牲畜、集中地块、集中时间突击放牧的现象。 滥牧:是指在禁牧或限牧区域范围内严重超载、无序放牧的现象。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中,由于报告及时,避免或减轻了事故损害,以及在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由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突发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中,由于不及时报告、虚报瞒报、失职渎职、玩忽职守,导致国家森林资源受到重大损害、人民生命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由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7.3预案的制定、批准和修订 本预案由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发生的趋势、特点和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可组织原编制单位对预案适时进行修改、完善,并经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7.4预案解释机关 本预案由州林业和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7.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2008年元月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