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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3通讯联络 在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理的整个过程中,必须保持各有关方面全天24小时不间断的通讯联络畅通。州林业和环境保护局与州政府及有关部门之间、县林业主管部门与州林业和环境保护局之间均采用有线电话联系,无线通讯方式为备用;应急指挥部与现场处置组、信息联络组之间采用卫星移动电话联系,固定电话和其他无线通讯方式为备用;现场处置组各分队之间采用卫星移动电话、对讲机联系,其他无线通讯方式为备用;事发现场应急工作人员通过无线网络传输数据和图像信息回送指挥部。 4.4信息报送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生态事故的有关信息。同时,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林业主管部门、突发生态事故发生单位为责任报告单位,自预警信息发布和应急预案启动之日起,至应急处理正式结束为止,各责任报告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应急信息的报告工作。 发现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有关单位,应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接到突发事故报告的林业部门应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告;经初步判断为Ⅱ级生态破坏事故的,要在2小时内报告州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Ⅰ级生态破坏事故的,要在3小时内逐级上报到国家林业局,情况紧急的可越级报告。在报告上一级政府或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时,应及时向新闻主管部门通报情况,以便及时组织舆论引导工作。报告内容包括:生态事故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原因、危害程度和损失情况等。 应急结束后,各责任报告单位应在1O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机关上报处理结果报告,报告事故处理的总体情况、采取的措施和效果、潜在的危害、社会影响和有关遗留问题,同时报告参加应急处理的部门、单位和工作情况,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 4.5新闻发布 对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要指定专人负责新闻舆论工作,迅速拟定新闻报道方案,确定发布内容,及时采用适应方式发布新闻、组织报道。对于复杂事故,应根据调查情况,分阶段发布;对灾害造成损失的发布,应征求评估部门的意见;对影响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处理结果,根据需要及时发布。各新闻媒体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新闻报道工作。Ⅰ级突发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由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新闻发布工作方案,必要时应报经州政府批准。Ⅱ级突发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由所在地的县林业主管部门拟定新闻发布工作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必要时报经州人民政府或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4.6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到有效控制,造成事故的成因和引发更大生态事故的隐患、条件已经消除,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时,可视为应急状态结束。 应急结束由事故现场处置组,或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事故责任单位提出,并说明解除应急状态的理由,报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由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毁坏资源处置 对乱采滥挖的森林、林木和野生植物,能够在原地恢复植被的,尽量在原地复植;对乱捕滥猎的野生动物,要全力救护,使之尽快回到原来的栖息地;对已破坏林地、湿地,要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使之尽量恢复原状和林业生产条件;对事故发生过程中的赃款、赃物,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 5.2伤亡人员处置 如有出现人员伤亡的林业生态破坏事故,事故结束后,当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尽快做好有关善后处置工作。同时,组织专家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恢复生态条件的措施、办法和补偿请求的意见和建议。 5.3保险机制建立 各级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社会保险机制,对参加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确保应急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切身利益。 5.4事故评价分析 应急状态终止后,应急领导小组应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生态状况的监测、监控。同时,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及时做好事故发生、发展、应急、处置等全过程的分析、评价和总结。责成有关部门及事故责任单位认真查找原因,汲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