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银川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银政发[2009]83号
【颁布时间】 2009-06-08
【实施时间】 2009-06-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42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2009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2、资金支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在基金代理银行设立支出账户,由财政局每月预拨一定的经费到支出账户。代理银行派驻专人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直接给住院参合农民兑付。参合农民在各医疗单位核销的门诊费用,由各医疗单位按月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申报,经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审核后报财政局审批,由财政局直接拨付各医疗单位。
  
  五、基金分配
  
  根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模式,合理分配合作医疗基金。我市统筹模式分为两种,一种是承担宁夏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实验研究项目试点工作的县(市)区采用门诊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加住院统筹模式;另一种是未承担宁夏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实验研究项目试点工作的贺兰县采用住院统筹加门诊统筹模式。
  
  (一)门诊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加住院统筹模式:合作医疗基金分配为门诊基本医疗服务药品基金和住院补偿基金两部分。
  
  1、门诊基本医疗服务药品基金:以村为统筹单位,按参合农民每人每年30元的标准设立门诊基本医疗服务药品基金,主要用于购买基本用药。
  
  2、住院统筹基金:按参合者每人每年70元的标准,设立住院统筹基金,主要用于住院医药费用的报销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住院分娩费用的补偿。
  
  (二)住院统筹加门诊统筹模式:将合作医疗基金按照一定比例分配为门诊统筹基金和住院统筹基金两部分。
  
  1、门诊统筹基金。以县(市)区为统筹单位,按参合者每人每年30元的标准设立门诊统筹基金。门诊统筹基金只能用于参合病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包括慢性病门诊费用)的补偿。
  
  2、住院统筹基金:按参合者每人每年70元的标准,设立住院统筹基金,主要用于住院医药费用的报销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住院分娩费用的补偿。
  
  六、基金使用
  
  (一)门诊提供基本医疗服务药品基金的使用(适用于承担宁夏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实验研究项目试点工作的地区)
  
  参合农民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到本行政村(社区)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由本行政村(社区)定点医疗机构为参合农民提供30种一般性疾病的诊疗和74种药品的基本医疗服务,每次只向参合患者收取1元药事费,其他费用不再收取。定点医疗机构每月将前一个月的用药清单、处方、药品配送统计报表和用药计划上报到各县(市)区新农合管理中心,新农合管理中心根据定点医疗机构所上报的药品配送统计报表、用药计划经审核后据实予以核拨。按参合农民每人每年30元的标准,实行村级统筹,超出不补,结余归入县(市)区级住院统筹。具体按照《银川市开展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试点实施方案》执行。
  
  参合农民历年结余的家庭账户资金可在乡镇卫生院及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核销。
  
  (二)门诊统筹基金的使用(适用于贺兰县)
  
  1、使用范围。门诊统筹基金只能用于参合病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包括慢性病门诊费用)的补偿。
  
  2、补偿范围和标准
  
  (1)补偿范围:治疗费、常规检查费(限于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检查项目)、材料费、药品费(限于合作医疗目录内药品)。
  
  (2)补偿比例和额度:普通门诊费用补偿不设起付线。补偿比例为20%-30%。普通门诊全年累计封顶补偿100-150元,慢性病全年累计封顶补偿500-1000元。贺兰县可根据本县次均门诊费用水平、年门诊人次等情况,结合当年门诊统筹可用资金的规模,精确测算确定具体的补偿比例和补偿额度。
  
  (三)住院统筹基金的使用(全市均适用)
  
  住院补偿按照以收定支,略有节余的原则,采取单病种定额付费和分级按比例补偿两种方式进行补助。住院统筹基金使用率低于85%时当年必须进行二次补偿。
  
  1、实行单病种定额付费制度,规定部分疾病的个人缴费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费用标准,具体见《银川市单病种定额付费管理标准》(由市卫生局另行制定)。
  
  (1)在单病种执行过程中,参合农民住院费超出最高限额的部分应由医疗机构承担,参合农民自付及报销标准不变。
  
  (2)在单病种执行过程中,参合农民住院费小于单病种规定最高限额,而大于单病种规定参合农民自付费用时,参合农民自付费用标准不变,经办中心对定点医院补助标准不变。
  
  2、尚未确定为单病种定额付费标准的病种,根据医疗机构的级别不同,设定起付线或起报点,按比例进行补偿。
  
  (1)设定起付线。设定起付线的原则是定点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最低,为50~70元;定点二级医院,为200~250元;定点三级医院,为400~500元;非定点医院最高,为600~700元。各县(市)区可根据辖区实际,进行适度调整。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