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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确定专人负责参合农民入院、出院资格审查和手续办理,住院费用报销和资金垫付等日常工作,定期将有关信息和报表向银川市和各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上报,并将政策调整情况和补偿报销情况及时向群众公布。 十、合作医疗的监督与管理 1、建立县、乡、村三级信息网络和统计报告制度。信息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收集、整理、传递、贮存有关信息,为合作医疗的决策提供依据。各乡(镇)政府要确定一名专职或兼职信息员,将群众意见定期向合疗办反馈。各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负责对合作医疗信息进行汇总、统计、分析,定期向各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和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执行情况,及时解决合作医疗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将信息反馈到基层。 2、实行公开公示和举报投诉制度。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坚持做到公开服务项目、公开服务程序、公开服务价格、公开相关政策,在行政村定期公示参合农民住院报销名单及金额。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设立投诉电话,并在定点医疗机构设置意见箱。对举报投诉,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要做好记录,派专人负责调查处理,在十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处理情况反馈举报或投诉人。 3、实行资金定期审计和社会监督制度。审计部门每年对县(市)区新农合经办中心的新农合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审计。聘请有关监督机构的人员及老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干部和有一定群众基础的村民代表为社会监督员,颁发聘书,对新农合工作进行经常性的监督。 4、实行检查督导和考核制度。乡、村两级新农合管理组织负责对本级的新农合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要经常开展新农合的检查督导工作。对检查结果进行评估并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各级新农合管理机构、经办机构要向同级政府汇报工作。每年由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进行考核,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予以表彰,对工作相对滞后的通报批评,对严重违反合作医疗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5、参合农民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追回已补偿的医疗费外,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暂停合作医疗待遇。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1)将本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转借给他人就诊的; (2)利用虚假医药费收据、处方、冒领合作医疗资金的。 (3)同医疗机构相互串通、虚挂病床、虚开住院费用,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 (4)因本人原因、不遵守新农合办事程序,造成医疗费用不能报销而无理取闹的; (5)私自涂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医药费收据、病历、处方、检查报告或自行开方取药,违规检查及采取其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新农合基金的; (6)利用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开出药品进行非法倒卖的; (7)不遵照医嘱,已达到临床出院标准而不出院的; (8)其他违反新农合管理规定的行为。 十一、其它规定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银川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8年银川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的通知》(银政发〔2008〕60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