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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d、气功疗法、音乐疗法、心理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按摩和电按摩等辅助性治疗项目费用; e、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的治疗费用。 (5)新农合不予报销并且应当由医疗机构全部自行承担的项目 a、非紧急情况下,超越权限开展的业务产生的费用。如: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超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许可的诊疗科目开展业务所产生的费用;违反《银川市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暂行规定》等技术准入管理政策,超越手术权限实施的手术发生的费用,等等。 b、非紧急情况下,由不具备法定资格的人员实施的诊疗产生的费用。如:没有《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实施的护理服务产生的费用;内科医生给患者实施的外科手术产生的费用,等等。 c、非紧急情况下,应当通过达标验收方可开展的业务,医疗机构在没有通过达标验收的情况下实施的相应诊疗产生的费用。如:消毒供应室、手术室没有通过达标验收者开展手术业务产生的费用;产科没有通过达标验收者开展产科业务产生的费用;内镜清洗消毒没有通过达标验收者开展内镜业务产生的费用,等等。 d、由于医疗机构或其工作人员的过错导致或者增加的费用。如:因医疗事故、医疗差错而导致或者增加的费用,等等。 e、使用上级明令淘汰的诊疗技术、设施设备,或者不合格的药品、卫生材料、诊疗器械、设施设备等发生的费用。 f、应当取得参合患者知情同意方可提供的服务,医疗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没有取得就提供服务产生的费用。 g、医疗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诱导“参合”患者的服务需求导致或者增加的费用。 h、由于医疗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过错,导致的“搭车开药”、“串换”药品或者卫生材料、“挂帐吃药”、套取新农合基金而发生的费用。 i、过度治疗、过度检查发生的费用。 j、没有诊疗依据而实施的诊疗发生的费用。 k、与治疗疾病无直接关系的诊疗费用。 L、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发生的费用。新农合药品、卫生材料管理政策明确规定由医疗机构自行承担的药品、卫生材料费用。 m、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获得批准方可使用,但医疗机构没有获得批准就使用的诊疗设备、诊疗项目(或技术)所发生的费用。如:没有取得有效的配置许可证而购置、使用核磁共振、CT、放疗设施等大型设备开展诊疗发生的费用。 n、市以上新农合管理机构、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或者定点医院与新农合经办机构协议约定的由医疗机构承担的其他费用。 (6)新农合不予报销的其他项目 a、性功能障碍的诊疗费用。 b、毒品、烟、酒等物质成瘾症的诊疗费用。 c、应由生育保险支付的诊疗费用。 d、应由计划生育方面支付的计划生育费用。 e、因刑事案件、交通事故、工伤、职业病、酗酒、打架斗殴、自残、自杀造成的伤害所发生的费用。 f、在市内非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诊疗所发生的费用(急诊急救除外)。 g、在非法医疗机构诊疗发生的费用。 h、新农合药品、卫生材料管理政策明确由参合患者自行承担的药品、卫生材料费用。 i、市以上新农合管理机构、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新农合不予报销的其他费用。 九、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 1、市辖三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院由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确定;两县一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院由两县一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确定,并报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由银川市和两县一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按照医院管理水平、人员素质、设备情况和诊疗科目确定并实行动态管理,由医疗单位自愿申报,分别经银川市和两县一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并签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协议书》后,方可被确定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单位,并向社会公告。 2、银川市和各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通过协议方式,明确定点医疗机构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关系、权利、义务和医药费用控制的方法措施。定点医疗机构要遵守合作医疗有关制度、规定,履行协议,接受银川市和各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严格执行诊治原则,坚持合理用药,因病施治。合作医疗用药目录、诊疗项目、收费标准应向农民公示,接受农民的监督。 3、定点医疗机构要接受银川市和各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监督,接受社会公开评议。经检查对不合格或评议满意率未达到85%的定点医疗机构,要作出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被取消资格的定点机构在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对违反规定虚挂病床、虚构项目收费,不合理使用一次性耗材、开大处方、不合理用药、乱检查、乱收费的医疗机构,银川市和各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和经办机构有权追缴不合理费用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