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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颁布时间】 2009-06-01
【实施时间】 2009-06-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68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市经济委员会:负责对电石、冶金、建材、窑炉企业领域内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进行整治和打击。
  
  市农牧林业局:负责对农机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进行整治和打击。
  
  市商务旅游局:负责对商贸、旅游企业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进行整治和打击。
  
  市水务局:负责对河道非法违法采砂行为进行整治和打击。
  
  市文化体育局:负责对歌舞厅、网吧等文化娱乐场所非法违法经营活动进行整治和打击。
  
  市教育局:负责对校园周边无证销售儿童食品、设置网吧、经营危险化学品等违法行为进行整治和打击。
  
  市卫生局:负责对销售假冒、伪劣、过期、变质食品药品以及非法行医等非法违法行为进行整治和打击。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对无证照、超范围经营以及销售假冒、伪劣、“三无”产品等非法违法行为进行整治和打击。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非法违法生产、安装、使用“锅、容、管、特”压力容器和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等行为进行整治和打击。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非法生产、经营、销售药品和制售假劣药品等非法违法行为进行整治和打击。
  
  市环保等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卫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做好各自行业和领域的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工作。
  
  突出打击重点。重点打击八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即:无证无照和证照不全的;依法关闭取缔之后又死灰复燃的;存在超层越界、尾矿库违规排放等严重违法行为的;瞒报事故的;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违反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规定,违法进行项目建设的;严重威胁本地区、本行业安全生产的其他非法违法生产经营的;农用车非法违法运营载人的。
  
  坚决关闭淘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山等“七小”企业。严格实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取消其安全生产资质,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实现关闭一批、取缔一批、停业一批、整改一批的“打非”安全生产执法行动阶段性目标。
  
  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推动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通过开展执法行动,对安全诚信缺失、非法违法和发生死亡责任事故的企业,要在媒体上公布,予以曝光。相关部门从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审批、安全资格证书和相关证照发放、以及项目审批、信贷等多个方面予以限制和制裁。
  
  深入开展群众性的“查‘三违’、防事故”活动。在各类企业特别是高危行业企业中,广泛开展群众性的查“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防范事故”活动,鼓励群众对非法违法行为进行举报,营造全社会开展“打非”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强大舆论氛围。
  
  (三)加快推进“双百工程”建设
  
  结合瓦斯治理建设“双百工程”的要求,落实“示范矿井、示范县”建设规划、标准和步骤,加快推进进度,强化示范带动作用;加大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工作力度,强化“一通三防”管理,完善通风系统,杜绝多头掘进、以掘代采、无风微风作业,确保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发挥作用;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对国家明令关闭的16类煤矿、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煤矿、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的煤矿、逾期未完成整合技改的煤矿、超层越界的煤矿、资源枯褐的煤矿要坚决予以关闭;要建立完善集中监控、井下人员定位等系统,落实“防突”措施,切实提高矿井的安全保障能力。
  
  (四)大力开展重点领域安全生产治理行动
  
  全面排查治理隐患。要突出“四个重点”:突出道路交通、矿山、化工、建筑施工、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行业(领域);突出事故易发、多发的重点地区;突出安全基础工作比较薄弱,以及发生过死亡事故的重点企业;突出重点隐患治理,将查出的各类隐患和问题列出整改计划,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五落实”,对列入治理计划的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跟踪治理、逐项整改、及时销号。
  
  深化专项治理。重点抓好以下行业专项治理工作。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治理:由安监、国土资源等部门分别牵头负责。(1)贯彻国家《关于加强非金属矿山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继续加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整顿,打击矿产资源私采乱挖行为。(2)加强对重点矿区的安全监管,继续推行矿井机械通风、采石场中深孔爆破等安全适用技术,督促企业认真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3)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导则实施指南和评价指南》要求,大力推进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进程,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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