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曲靖市政府信息公开施行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九日 曲靖市政府信息公开施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指导市、县两级政府及其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公共企事业单位做好信息公开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两级政府及其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下简称信息公开主体)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曲靖市政府信息公开施行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信息公开主体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掌握的文件、数据、图表等信息。 第四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信息的公开,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主动公开 第五条 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信息公开主体应按照《条例》以及上级的要求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七条 信息公开主体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八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九条 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应在市、县两级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上公开;在档案馆、图书馆等设立政府信息查阅场所,供群众查阅;对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府重大信息要同时以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公开。 除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公开外,还应以政府信息公开栏、政府刊物或利用电子大屏、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将其职责内的政府信息予以公开。 第三章 信息发布 第十条 公开发布的政府信息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实施;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信息公开主体公开发布应包含以下内容,但不仅限于此内容: (一)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二)经批准实施的关于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发展战略、发展计划、城市规划、工作目标及其实施情况; (三)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四)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政府财政年度预算、决算及其执行情况; (五)经本级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本级人大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的涉及人事、管理、经济等重大事项决策过程及其实施情况; (六)本级政府领导成员的履历、责任、职权分工情况; (七)机构设置、法定职责、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办公地点和联系方式; (八)重大建设项目包括公用事业和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情况,包括城市供水、供气、供电管网的建设与改造,城市防洪设施、城市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工程、城市交通建设工程、城市绿化工程和社会公益福利事业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影响公共安全、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食品安全、治安或刑事案件、交通事故等重大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与处理情况; (十)教育、文化、民政、卫生、劳动与社会保障、扶贫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实施情况; (十一)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的行政执法事项,包括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执法依据、执法责任、执法程序及各类行政执法行为,包括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结果等; (十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十三)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包括公开招标公告、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的联系方式及投诉处理决定、供应商不良记录名单、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名录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