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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四十一条 考核主要内容: (一)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组织领导、工作机构建立及人员配备情况; (二)编制、公布和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培训、教育情况; (五)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新闻发布、评议考核、责任追究等相关工作制度建立情况; (六)在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全面、准确、及时等情况; (七)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审查程序执行情况; (八)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建立和执行情况; (九)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规范情况; (十)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答复情况; (十一)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引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情况; (十二)其他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 第四十二条 考评程序 (一)自我考评。信息公开主体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对本年度政府信息公开落实情况进行自考自评,并于次年1月15前将自我考评情况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书面按行政隶属关系报市、县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 (二)组织考评。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会同监察、人事、保密、法制、政府新闻机构等部门组织考评组,于次年1月31日前对信息公开主体进行考评,提出初步考评意见。 (三)综合考评。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根据自我考评、组织考评情况,结合日常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情况,对信息公开主体提出综合考评意见,经考评组研究审定后,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四)公布考评结果。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考评结果,在《曲靖政报》、《曲靖日报》和市、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 第四十三条 考评形式 (一)听取信息公开主体汇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自评情况; (二)随机抽查有关文件、资料及政府信息公开卷宗档案; (三)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对信息公开主体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 (四)采取召开相关行政管理相对人座谈会、设立公众意见箱、开展网上评议等方式进行社会评议; 考评实行百分制,具体考评标准由市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九章 救济 第四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信息公开主体违反《条例》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信息公开主体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本级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举报;对本级监察机关和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的处理不满意的,可向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举报。 第四十六条 充分利用现有的行政服务大厅、行政服务中心等行政服务场所,或者设立专门的接待窗口和场所,为人民群众提供便利,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上级行政机关在收到举报后,要认真处理,做好沟通和说服工作。对于行政机关处理不当的事件,要坚决纠正,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四十八条 防止同一事件反复多次向不同部门举报,减少行政资源的浪费,建立相应的协商机制,明确救济程序性要求,保障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能够协调,提高行政救济渠道的效率。 第四十九条 政府机关违反《条例》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申请人或者第三方经济损失的,申请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条 对违反《条例》,未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未及时更新、撤换已失去实效的政府信息及影响政府信息发布工作的部门(单位),由本级或上级政府信息公开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或予以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由监察机关对其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问责;造成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公民个人利益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信息公开主体按以下规定区分责任: (一)未经保密审查或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做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做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领导直接授意,承办人提出异议,领导未给予采纳而做出的行政行为,承办人不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