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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四条 信息公开主体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可以按规定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并将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此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信息公开主体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二十五条 对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信息公开主体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做好记录。 第五章 保密审查 第二十六条 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审查、谁负责”原则和“初审、复核两级审查”原则。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保密审查由各部门(单位)的保密委员会(保密领导小组)负责。 第二十八条 信息公开主体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凡属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二十九条 保密审查的基本范围: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绝密、机密、秘密); (二)未经批准,涉及国家安全、社会政治和经济稳定等敏感信息; (三)未经批准,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四)正在调查、讨论、审议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向社会发布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三十条 对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时,由部门(单位)信息员负责初审,部门(单位)负责人进行复核。部门(单位)保密委员会(保密领导小组)进行保密审查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三十一条 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才能予以公开。 第三十二条 已经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的政府信息的管理,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年度报告 第三十三条 信息公开主体应在每年年初制定政府信息工作安排和计划,并将执行情况于次年3月31日前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向市、县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报告。并将年度工作报告公布于政府信息公开网站。 第三十四条 年度报告内容包括下述几方面: (一)本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基本情况。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机构调整情况、政府信息的清理、更替情况、主动公开的信息数量、分类运行情况、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数量、分类及运行情况、不予公开的信息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和健全情况;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要做法和经验;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整改建议;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其它需要报告的内容。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实施监督,认真收集整理各方面的意见,及时处理举报投诉及群众来信来访,认真查实并督促整改。 第三十六条 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政府信息工作组织机构及开展工作情况; (二)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情况及网站平台应用情况; (三)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是否公正、公平、便民并完全、及时、准确; (五)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六)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七)制度建设情况; (八)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等。 第三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公开投诉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反映其对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的意见和建议,认为信息公开主体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第八章 考核评议 第三十八条 市、县两级政府每年对信息公开主体进行一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评议考核,由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会同监察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十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评议考核工作遵循公平、公正、便民和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十条 信息公开主体的主要负责人是接受上级考评和组织对下级考评的第一责任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