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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做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领导成员承担次要责任。 第五十二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信息公开主体按以下规定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利益造成损害的,对部门(单位)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先选优资格;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先选优资格;对相关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选优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政纪处分。 第十一章 保障机制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在本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的统一指导、协调、监督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十四条 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单位)在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领导下,在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双重领导的部门(单位)在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指导。 第五十五条 因政府机构改革不再保留的部门(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继续履行其职能的部门(单位)负责。 第五十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本级政府统一领导,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组织协调下进行,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开展,各部门(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具体推进。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具体职责 1.拟定工作计划、措施,为信息公开指南及目录编制提供指导; 2.组织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宣传、业务培训以及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应用培训; 3.会同法制、人事、保密等部门做好各部门(单位)信息公开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工作; 4.组织协调电子政务平台和政府网站建设,提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支撑和技术支持; 5.汇总、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6.会同监察、法制、保密等部门开展监督检查、考核评议、责任追究。 (二)监察部门具体职责 负责对各部门(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施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条例》的信息公开主体及其负责人进行调查处理。 1.每年将政府信息公开列入各级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项目; 2.结合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开展考核评议和监督检查工作; 3.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举报并及时调查处理。 (三)国家保密部门具体职责 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并对信息公开主体因审查不严造成失密、泄密进行查处。 1.根据《条例》规定,对信息公开主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进行指导和管理; 2.依法确定所辖地各机关单位不明确或有争议的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 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和查处。 (四)法制部门具体职责 负责督促《条例》的施行,对信息公开涉及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 1.会同人事、信息产业、保密等部门对信息公开主体的行政 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2.会同信息产业、监察等有关部门加强《条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3.会同信息产业、保密等有关部门做好《条例》配套制度建设; 4.指导、检查和督促政府信息公开所涉及的行政复议工作,认真办理涉及信息公开主体行政复议案件。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应结合《条例》和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八条 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可依照本办法制定相关制度。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曲靖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