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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旅游局
【颁布时间】 2008-07-08
【实施时间】 2008-07-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715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北京市旅游局关于实施《北京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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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预警发布
  
  旅游突发事件预警发布的内容包括旅游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区域或场所、时间、影响范围及应对措施等。主要发布途径有电视台、广播、报纸、短消息、各类公共显示屏等公共媒体;对特殊人群、特殊场所应当采取针对性的告知方式,必要时,旅行社、旅游景区、宾馆饭店等旅游企业要对本企业接待的相关游客进行告知。
  
  蓝色预警,由北京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协调小组或区(县)政府发布,并报市应急办备案。
  
  黄色预警,由北京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协调小组或区(县)政府发布,并报市应急办备案。
  
  橙色预警,由北京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协调小组提出预警发布建议,报市应急办,经市应急办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市应急办或授权北京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协调小组发布。
  
  红色预警,由北京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协调小组提出预警发布建议,报市应急办,经市应急办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市应急办或授权北京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协调小组发布。
  
  3.3预警响应
  
  3.3.1 当预警级别为一般时,各级旅游应急机构应密切关注。
  
  3.3.2 当预警级别为较重时,各级旅游应急机构应密切关注相关动态,或采取相关保障措施。
  
  3.3.3 当预警级别为严重时,各级旅游应急机构及应急指挥部的相关职能部门应高度关注相关动态,并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3.3.4 当预警级别为特别严重时,各级旅游应急机构及应急指挥部的相关职能部门应高度关注相关动态,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
  
  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需要应采取以下措施:及时向社会宣传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防常识和安全提示;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发旅游事件危害的游客和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所需物资和设备;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措施。
  
  3.4预警解除
  
  蓝色预警,由北京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协调小组或区(县)政府解除预警,并报市应急办备案。
  
  黄色预警,由北京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协调小组或区(县)政府解除预警,并报市应急办备案。
  
  橙色预警,由北京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协调小组提出预警解除建议,报市应急办,经市应急办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市应急办或授权北京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协调小组解除预警。
  
  红色预警,由北京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协调小组提出预警解除建议,报市应急办,经市应急办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市应急办或授权北京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协调小组解除预警。
  
  4. 应急响应
  
  在实施应急响应时,按照自下而上的原则,各旅游企事业单位、区(县)旅游应急机构、北京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协调小组(北京市旅游突发事件临时应急指挥部)根据各类旅游突发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决定是否启动相应级别的分级响应,启动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向上一级报告。
  
  4.1基本响应
  
  当确认旅游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并造成人员伤亡时,事发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旅游企事业单位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机制,做出应急响应,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4.2 分级响应
  
  4.2.1Ⅳ级响应
  
  北京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协调小组启动应急通信联络,保持信息通畅,掌握事态发展趋势,协调采取相应措施;必要时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事发地进行指导和督查。
  
  区(县)旅游应急机构相应启动应急预案,相关领导到事发现场组织协调救援,对现场实施动态监测和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视情向公众发出提示或避险警告,并采取其它必要的处置措施。
  
  相关旅游企事业单位应急机构相应启动应急预案,主要负责人赶赴事发现场组织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组织开展自救互救,妥善安置受影响游客,并采取其它必要的处置措施。
  
  4.2.2Ⅲ级响应
  
  北京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协调小组(北京市旅游突发事件临时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通信联络,随时掌握事态发展趋势,协调采取相应措施;相关领导赶赴事发地进行指导和督查,并统筹协调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视情向公众发出提示或避险警告,通报事件影响或可能影响到的其它区(县)旅游应急机构。
  
  区(县)旅游应急机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主要领导立即到达事发现场组织协调救援;调集救援所急需的物资和设备,迅速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组织协调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游客和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及时向公众发出提示或避险警告,并采取其它必要的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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