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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旅游局
【颁布时间】 2008-07-08
【实施时间】 2008-07-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715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北京市旅游局关于实施《北京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接上页]

  相关旅游企事业单位应急机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主要负责人迅速到达事发现场组织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开展自救互救,妥善安置受影响游客,并采取其它必要的处置措施。
  
  4.2.3Ⅰ级或Ⅱ级响应
  
  北京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协调小组(北京市旅游突发事件临时应急指挥部)迅速启动并建立应急通信联络,跟踪掌握事态发展趋势,立即协调采取相应措施;相关领导赶赴事发地进行指导和督查,必要时,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到事发地现场进行指导;统筹协调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及时通报事件影响或可能影响的其它区(县)旅游应急机构,组织、协调相关委办局参与旅游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区(县)旅游应急机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区(县)领导立即到达事发现场组织协调进行救援;调集救援所需物资和设备,并迅速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组织协调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游客和财产,进行妥善安置,并采取其它必要的处置措施。
  
  相关旅游企事业单位应急机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主要负责人迅速到达事发现场组织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开展自救互救,妥善安置受影响游客,并采取其它必要的处置措施。
  
  4.3分类响应
  
  4.3.1 在本市辖区内发生旅游突发事件,事发单位立即启动救援预案,在第一时间向北京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协调小组(北京市旅游突发事件临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情况,非工作日向市旅游局值班室报告情况。北京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协调小组(北京市旅游突发事件临时应急指挥部)接报后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并按规定程序及时上报市应急办和国家旅游局。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北京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协调小组(北京市旅游突发事件临时应急指挥部)相关领导及相关负责人应立即赶赴现场,做好组织协调、信息掌握等相关工作。事发所在地区(县)旅游应急机构应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在区(县)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具体响应,参与并协调相关部门及单位及时采取应急救援措施。
  
  4.3.2在本市辖区外发生涉及北京地区旅行社组团游览的旅游突发事件时,北京地区组团社在启动救援预案的同时,应立即向北京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协调小组(北京市旅游突发事件临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情况,非工作日向市旅游局值班室报告情况。办公室接报后,迅速向北京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协调小组(北京市旅游突发事件临时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相应启动应急预案,按规定程序及时上报市应急办和国家旅游局。必要时,由北京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协调小组(北京市旅游突发事件临时应急指挥部)决定指派相关人员赶赴现场,并在当地政府和旅游部门的配合下,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4.3.3 处置外国旅游者重大伤亡事故时,除按照以上程序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外,还应通过外事机构通知相关国家驻华使(领)馆和组团单位,为前来了解、处理事故的外国使(领)馆人员、组团单位及伤亡者家属提供方便;与有关部门协调,为国际救援组织前来参与对在国外投保的旅游者(团)的伤亡处理提供方便;对在华死亡的外国旅游者,严格按照外交部《外国人在华死亡后的处理程序》进行处置,并按照国家有关保险规定妥善处理外国旅游者的赔偿等事宜。
  
  5. 信息报告与发布
  
  5.1信息报告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和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5.1.1发生Ⅳ级和Ⅲ级旅游突发事件,区(县)旅游局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本区(县)人民政府报告;并在1小时内报告北京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协调小组(北京市旅游突发事件临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5.1.2发生较大(Ⅱ级)旅游突发事件,区(县)旅游局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区(县)人民政府、市旅游、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并于2小时后再次报告;发生重大(Ⅰ级)旅游突发事件,应立即报告市旅游、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视事故处置情况随时再报。市旅游局在接到报告后,对较大(Ⅱ级)以上旅游突发事件,应立即将有关情况上报市应急办和国家旅游局,并在事件处理完毕后,及时做出完整的书面报告。
  
  5.1.3 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的旅游突发事件,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不受事件分级标准的限制,应立即上报,北京市旅游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接报后按规定程序迅速报告市应急办和国家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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