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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传染病暴发,出现2例(含2例)以上病危或1例死亡; (5)出现不明原因传染病病例并出现续发病例,有2例(含2例)以上病危或1例死亡; (6)在国际国内重大活动、会议期间,相关单位内出现传染病病例; (7)一次疫情出现2例以上霍乱病例; (8)短期内特殊职业(如皮毛加工、牲畜屠宰)人群中出现3例以上炭疽病例; (9)出现3例以上出血热病例; (10)本年艾滋病病例数较去年同期增加3-5倍; (11)局部地区或集体单位在10天内出现10例(含10例)以上伤寒、副伤寒病例; (12)两个以上县(市)区在10天内发生100例(含100例)以上细菌性及阿米巴性痢疾病例,并出现死亡病例; (13)一个自然村或集体单位在10天内出现10例(含10例)以上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病例; (14)一个自然村或集体单位在21天内出现5例(含5例)以上流行性乙型脑炎病例。 (15)10天内急性出血性结膜炎(红眼病)发病数超过500例(含100例)以上; (16)在一个潜伏期内,全市出现15例(含15例)以上急性病毒性肝炎病例; (17)发生丙类传染病局部流行倾向。 1.2.4一般疫情 发生除上述特大、重大、较大疫情以外法定报告的传染病疫情。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决策领导机构 根据疫情的等级,建立相应级别的指挥部。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疫情控制、医疗救治、监督检查、交通物资保障、宣传信息和安全保卫组等工作组,并根据疫情变化和预测,研究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重要事项,并做出决策。各工作组职责: ●综合协调组:是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承担沟通联络、组织协调工作,承办相关政策研究及文稿起草工作。主要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委政研室、市政府政策研究室和市政府法制、卫生、发改、财政、农牧、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疫情控制组:指挥协调流行病学调查、重点地区的封锁、隔离及全市的防控工作。主要由市卫生、公安、交通、教育、外事、建设、农牧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医疗救治组:制订医疗救治方案,指导医疗机构进行诊断、治疗、抢救和防护等工作,监督、检查医疗机构落实传染病救治的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提出医疗卫生资源调配方案并组织实施,主要由市卫生系统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监督检查组:组织与协调全市纪律监察和卫生监督力量,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传染病的各项防治工作进行卫生执法检查和行政效能督察。主要由市纪律监察、卫生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交通物资保障组:负责实行交通管制和征集交通工具,实施交通检疫,对出入车辆进行检疫和消毒;设立留观点,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就地隔离,并立即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保障药品、器械和医用防护用品的足量、及时供应。组织协调居民防护用品及食品的市场供给。接收、管理并发放社会及个人的捐赠款物。主要由市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公安、交通、经贸、商务、民政、财政、市红十字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宣传信息组: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准确地对外发布信息。加强舆论引导和宣传工作。负责采集、汇总和分析疫情、病情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撰写研究、分析报告,供领导决策参考。负责向毗邻地区通报疫情。监督、检查信息报送工作。组织开展各类志愿者活动,为防治工作提供各类服务。主要由市宣传、卫生、统计、人事、外事、团市委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安全保卫组:发生特别重大疫情时,负责领导指挥重要单位、重点部门的安全保卫工作。主要由公安、武警、卫生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2.2日常管理机构 市卫生局是全市传染病疫情防治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传染病疫情日常防治工作的组织管理与监督检查,同时承担指挥部综合协调等职能,负责日常疫情报告、信息沟通与组织协调工作。 2.3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职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辖区传染病疫情防治工作负总责,根据本预案研究制定本辖区内传染病疫情防治工作应急预案。疫情发生时,根据疫情等级,启动本辖区应急预案,组织协调、督促检查辖区内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单位)和群众落实传染病疫情防治措施。各县(市)区卫生局是辖区传染病疫情防治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传染病疫情日常防治工作的组织管理与监督检查等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