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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特别重大疫情,在最后一例传染病病例治愈后,经过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发病例出现,由市传染病防治指挥部根据疫情分析提出报告,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终止本次应急响应。 5.后期处置 5.1患者、密切接触者在被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当地政府应为他们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有工作单位的被隔离人员,其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报酬。 5.2各级政府紧急调集的传染病防治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合理报酬。 5.3各级政府临时征用的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应依法给予补偿,用完后能返还的,应及时返还,毁坏或无法返还的,照价予以赔偿。 5.4在经济困难地区实施重大传染病防治,市财政应给予补助。市政府应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流行趋势,确定传染病预防、控制、监督等项目,并保证项目实施的经费。 5.5各级政府应保证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用于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的经费。 5.6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现场疫情处理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有关单位应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和医疗保健措施,并给予适当的保健津贴。 6.保障措施 6.1物资保障 6.1.1市及县(市)区级应分别建立传染病防治物资储备库。市卫生行政部门编制物资储备明细表,并根据疫情等级分别测算不同物资储备的需求量及其配比,可采取多种储备形式,以免浪费。储备库着重储备一次性防护服、重型防护服、漂白粉精片、漂白粉、过氧乙酸、抗生素(抗病毒剂)、检验试剂、快速理化检验和采样设备、采样车、消杀车(消杀器械)等。 6.1.2发生疫情时,各级政府可以根据疫情需要,征用社会物资并在发生疫情区域内统筹使用。 6.1.3所有储备物资的使用实行审批制,专人负责,严格审批。 6.2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传染病防治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 6.3人力资源保障 6.3.1市卫生局负责组织传染病防治知识宣传及人员技术培训。组织对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业务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及传染病监测信息报告工作流程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组织对街道(乡、镇)社区卫生人员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疫情处置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对聘用的志愿人员和具有专业工作背景的社会人员进行传染病基础知识的培训,对市、县(市)区两级卫生防疫小分队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他们协同作战和快速反应能力。 6.3.2每年开展1-2次传染病疫情应急响应模拟综合演练,检验并提高应急指挥、信息报告、疾病预防控制和应急救治体系的应急处理能力。 6.3.3建立银川市传染病专业医务人员资源库,并按疫情级别制定人力资源调配计划。一旦疫情发生,全市所有医疗机构在岗医务人员必须服从市传染病防治指挥部的统一调配。 6.4法制保障 由市卫生局研究、制定并报请示人民政府批准各类相关政策文件,各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本预案要求,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研究制定本部门(单位)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预案,积极开展防治工作。 6.5科研保障 加强传染病流行病学研究,掌握其流行规律及影响流行的因素,评估不同干预方案的效果,研究针对不同高危人群的防治方案。开展中医、中药以及中西医结合治疗传染病的研究,探索临床治疗新方法。 6.6社会动员与舆论支持 6.6.1依法及时公布和通告疫情,保持信息透明度,避免因猜疑引起公众的恐慌。 6.6.2加强对市场物资销售价格、销售情况的检测和检查,准备充足的相关商品储备,当市场发生波动时,及时投放储备商品,平抑物价,必要是对特定商品价格实行临时性干预措施,保持市场价格平稳。 6.6.3街道(镇)政府及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进一步开展普及传染病防治的科学知识和法律知识,提高基层单位和居民的疾病预防意识和防护能力。 6.6.4建立社区志愿者队伍,组织开展各种活动,加强应急训练,以备疫情发生时能有效提供各种服务。 6.6.5及时报道传染病防治工作中的优秀人物和先进事迹,引导公众行为,为社会防疫工作提供舆论支持。 7.附则 7.1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单位和个人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各级卫生、交通、教育、民航、公路、铁路、农业、旅游、公安、财政等相关部门、系统和单位应制定各自相应的传染病应急预案。 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或政府决定启动上级预案,本预案将服从上级预案的要求。 7.2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