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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2.2防控措施 (1)除实施隔离、控制的疫点(区)及相关人群外,其他地区、单位和居民均应正常工作、生产和生活。 (2)在实施四级应急响应防控措施的基础上,适时采取以下措施: ●准备密接人员集中隔离点,必要时对密切接触者实施集中隔离。 ●根据传染病的种类可采取对所有疫点(区)及其人群实施隔离、控制措施。传染病临床确诊或疑似患者应集中收治到定点医院或居家隔离,对密切接触者应实施隔离和医学观察。 ●民航、公路、铁路、长途汽车站、重要交通路口应增加检疫站(点),对进出银川人员进行全面防疫检查。 ●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及人群聚集地区应定时进行消毒,并配合市及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消毒、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为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必要时可开展主动监测、搜索病人。 ●中、小学班级中如发现有甲类或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疑似病例,学校有权决定该班级停课,并与学生家长配合做好学生在家医学观察及文化课补习。如需全校停课,应由学校报告所在县(市)区的教育行政部门,并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高等学校师生中如发现有甲类或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的疑似病例,根据疑似病人的活动范围,相应调整教学方式,暂时避免集中上课,对其所住公寓、宿舍的楼层采取隔离、消毒等控制措施。学校医院(医务室)应做好疑似病人的留观工作,同时通知所在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到现场处理。停课的班级或学校,应做到教师辅导不停、学生自学不停、师生不离校园,校园实行封闭式管理,严格控制外来人员随意进出,师生减少外出。 ●各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应启动相应的三级应急预案。相关疫点(区)范围内启动“各自为防”工作网络,防止疫情蔓延。发生疫情的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应采取分组包片的办法,确定各自的联系对象,防治工作须覆盖辖区全体居民。 ●市民外出时应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措施。定时对居所进行消毒,搞好居所的楼道卫生,发生疫情的单位和居民应配合疾病控制部门做好隔离、控制工作。 ●市传染病防治指挥部应派出监督检查组,对各项防治工作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市及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组成专职卫生执法小分队,负责监督疫点、疫区预防、控制措施的落实,监督有关医疗机构落实消毒、隔离和医务人员的防护措施,监督、检查人口密集场所的防控工作。 4.2.3医疗救治 根据传染病疫情决定启用定点医院。定点医院在接到市传染病防治指挥部的命令后24小时内做好接收患者救治准备。支援医院在接到市传染病防治指挥部的支援命令后24小时内完成各项准备工作,按要求派出增援人员和设备到达各自支援医院。市紧急救援中心统一对确诊病例和疑似病例进行转运。 4.3二级(重大疫情)响应 市卫生局根据传染病监测情况,经专家论证,提出重大疫情预警报告,报请市政府批准,启动二级应急响应。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各医疗机构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 4.3.1响应组织 二级响应指挥部设在市人民政府,主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主管副秘书长、市卫生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疫情控制、医疗救治、监督检查、交通物资保障和宣传信息等工作组,由市政府相关部门人员组成,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各项任务。 4.3.2防控措施 在实施三级应急响应防控措施的基础上,适时采取以下措施: (1)启用密接人员集中隔离点,实施集中隔离,集中管理。 (2)全市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市政府制定的各项传染病防控措施,做好监督、检查,确保落实。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街道(乡镇)、居委会(村委会)配合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对疫点(区)的隔离、控制,做好隔离地的后勤保障和群众的思想工作。市及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对传染病确诊及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的隔离、控制、医学观察工作。 (3)全体市民均有义务和责任及时、如实报告传染病患者及其密切接触者的情况,村(居)委会发现传染病可疑病人应立即向乡(镇、街道)报告,乡(镇、街道)应及时汇总情况报县(市)区、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疫点(区)居民必须服从有关部门采取的隔离、控制措施。 (4)在所有进银交通路口应设立检疫、检查站(点),在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和公路检查站设立联合检查组,实施检疫。各级各类学校应坚持每天对学生进行晨、午检,定时对教室、实验室、食堂、学生宿舍等公共场所进行消毒,尽量避免人群过于集中的大课和大型活动。实行停课的中、小学应坚持每天对学生健康状况进行跟踪,教育学生在家学习和休息。高等学校未经批准学生不得离校,应就地诊治。对离校的大学生,学校应跟踪其健康状况,并纳入学校疫情监控和信息报告范围。离校后又返校的学生,应进行隔离、观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