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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5)建筑工地应实行封闭式管理。工地与民工住地分开,在两地建立安全通道,民工上下班由班车接送。建立24小时运转的监控网络,对施工现场和民工住地(工棚)进行检查,民工宿舍、食堂、厕所定时、定点消毒。各用人单位不得擅自停工、停业或遣散民工。 (6)各单位应调整全国性和跨省、跨地区的大型会议和活动的时间。电子游艺场所、影剧场、歌舞厅、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体育场(馆)等文化、娱乐、体育场所和设施,必须逐一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并建立来访或参观者登记制度。 4.3.3医疗救治 定点医院在接到市传染病防治指挥部的命令后24小时内完成各项准备工作,随时准备接收患者。定点支援医院接到市传染病防治指挥部的支援命令后,应在24小时内,完成各项准备工作,按要求派出增援的医护人员,并携带设备到达各自支援医院。 各县(市)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所有的专用急救车辆,统一归市紧急救援中心指挥,市传染病防治指挥部派专人监督、落实传染病的急救、转运工作,由各医院院长负总责,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推诿。对于推诿、拒收病人或对病人不负责任的医院,应严肃追究责任。市紧急救援中心应与各医院密切配合,确保需要的病人能随时搭乘专用救护车就诊或转诊,严防病人在自行求诊过程中造成传染病的传播。 4.4一级(特别重大疫情)响应 市卫生局根据传染病监测情况,经专家论证,提出特别重大疫情预警报告,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启动一级应急响应。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各医疗机构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 4.4.1响应组织 一级响应指挥部设在市人民政府,市长担任总指挥,主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主管副秘书长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疫情控制、医疗救治、监督检查、交通物资保障、宣传信息和安全保卫组等工作组,由市政府相关部门人员组成,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各项任务。 4.4.2防控措施 在实施二级应急响应防控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1)全市实施公共卫生紧急状态。视疫情发展可采取学校停课,工厂停工,商场停业等强制措施。除物资运输外,所有进出银川的航班、铁路客车、长途客车的乘客实施24小时检测监控,发现疑似病例立即报告,强制实施隔离治疗。对密切接触者强制实施集中隔离和医学观察。对上述交通工具进行终末消毒。 (2)进入银川的所有交通路口实行24小时检查检疫,发现疑似病例立即报告,强制实施隔离治疗。对密切接触者强制实施集中隔离和医学观察。对交通工具进行终末消毒。 (3)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要在各居民小区设检查检疫站,严格限制居民外出,确需外出者必须采取严格防护措施。 (4)重要单位和重点部门,隔离点和定点医院均由武警或部队守卫,设置警戒区,严格进出检查制度和消毒。 (5)所有疫情防控人员和指挥部工作人员进入二级防护,预防性服药或接种相关疫苗。 (6)整合全市医疗卫生人力资源,全面实施防控工作。组建3-5个疫情控制小分队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消毒隔离、指导检查。配合对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及各交通路口的检验检疫工作。对集中隔离点实施定点消毒。 (7)成立居民所需生活用品专业队伍,统一购置运送。 (8)视疫情发展统一招收高年级医学院校学生补充医疗卫生防治队伍。 4.4.3医疗救治 启动全市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救治工作,非定点医疗机构做好定点收治传染病病人的所有准备工作。定点医疗机构停止普通病人接诊和收治工作,所有科室病床均用于收治确诊病例和疑似病例。所有医护人员实施一级防护。市紧急救援中心整合所有救护车辆实施转运工作。 4.5应急响应的终止 一般疫情,在最后一例传染病病例治愈后,经过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发病例出现,由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疫情分析提出报告,经市卫生局批准,可以终止本次应急响应。 较大疫情,在最后一例传染病病例治愈后,经过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发病例出现,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疫情分析提出报告,经市卫生局报市政府批准,可以终止本次应急响应。 重大疫情,在最后一例传染病病例治愈后,经过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发病例出现,由市传染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疫情分析提出报告,经市政府批准,可以终止本次应急响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