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银川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银政发[2009]75号
【颁布时间】 2009-05-31
【实施时间】 2009-05-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80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接上页]

  2.3.7市教育局
  
  负责组织全市各类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托幼机构落实预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消毒等技术控制措施和开展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知识的的健康教育活动、疫情监测和报告等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校内发生和扩大,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2.3.8市农牧局
  
  (1)负责配合各县(市)区及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农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预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向农村扩散;
  
  (2)负责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3)发生人畜共患疾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与卫生部门做到“三同时”,形成联防联控的防控机制。
  
  2.3.9市人口和计生委
  
  负责加强农村、社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并建立基层防控工作长效机制,做好外来人员登记,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基层排查工作。
  
  2.3.10市科技局
  
  (1)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治技术研究规划,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控技术科研攻关, 统一协调、解决检测技术、药物、疫苗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2)加大对公共卫生、疾病控制科研立项的支持力度和协作攻关,解决影响我市居民健康的主要公共卫生问题;
  
  2.3.11市经委、商务局
  
  (1)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治疗、抢救、消毒等物资的采购、运输、调拨工作;
  
  (2)发生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时调运生产、生活必需物资,保证人民生产生活需要,并做好调运物资的监督管理工作。
  
  2.3.12市外事办公室
  
  (1)将各类外事活动事先通报市卫生局,会同市卫生局建立健全卫生保健机制, 制定预案,营造良好的卫生环境,确保国际交流活动顺利进行;
  
  (2)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对外防病宣传和咨询工作。
  
  2.5.12市建设局
  
  (1)负责本系统和各建筑工地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宣传教育、疫情监测和零病例日报等工作。
  
  (2)组织公交、出租车车辆、各建筑工地落实消毒等预防传染病的有关措施。
  
  (3)做好从传染病疫区来银建筑工人的疫情监测工作,落实疫情报告制度,发现可疑病人及时及时采取隔离措施和诊治,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
  
  (4)利用车载媒体和出租车辆开展传染病防治知识的社会宣传。
  
  2.3.13市工商局
  
  依法开展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物资市场监管,把好市场准入关,维护正常的市场流通秩序。
  
  2.3.14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配合;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药品、疫苗、医疗设备、器械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2.3.15自治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兰州铁路局银川办事处、银川河东机场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交通卫生检疫工作;
  
  (2)制定并实施部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全力配合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按照国家规定做好出入境人员的传染病防控工作;
  
  (4)在火车站、机场候 (车、机)室设立传染病疑似病人留验站,制定留验方案以及调查处理方案,并做好调查登记和疫情报告工作;
  
  (5)定期对进出银川的旅客列车、飞机等交通工具和候车(机)室进行预防性消毒,一旦发现传染病病人和疑似病人,立即对交通工具进行消毒;
  
  (6)在火车站、机场候车(机)室开展预防控制传染病、食物中毒等的宣传教育工作,设立健康教育宣传栏;
  
  (7)负责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消毒物品,加强对本系统员工防治知识培训和健康教育,增强员工自我防护能力和健康意识;
  
  (8)优先运送疫情处理人员、药品和器械。
  
  2.3.16市交通局
  
  (1)负责本系统预防控制传染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宣传教育、疫情监测和零病例日报等工作。
  
  (2)负责从传染病疫区进入我市的长途货运物资违禁品查验,发现可疑物品及时报告。
  
  (3)负责客运汽车站出入境人员的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宣传教育工作,在客运汽车站设立传染病疑似病人留验站,制定留验方案及调查处理方案,做好调查登记和疫情报告工作。一旦发现传染病病人和疑似病人,立即对交通工具进行消毒,同时报告卫生部门。
  
  2.3.17市公安局
  
  (1)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和运送病人、消杀药品、医疗抢救器械所需车辆行驶畅通;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