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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3.3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的应急响应 (1)发生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经总指挥批准,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领导指挥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工作。必要时,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到现场进行指挥处置。 (2)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紧急调集和征集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现场隔离、疫区的确定与封锁;保证应急处置所需的物资、经费;组织相关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病人及密切接触者的隔离、伤员救治和人员疏散;及时做好舆论宣传与引导工作。必要时,请求卫生厅予以支持,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3)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组织各专业技术处置机构迅速派出应急救治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事件现场,进行采样与检测、流行病学调查与分析,开展医疗救治、病人隔离、人员疏散等疫情控制措施。同时,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按照规定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毗邻和可能波及省市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 (4)县(市)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4.3.4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的应急响应 (1)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立即上报市应急委,由市应急委报经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必要时,市应急委主要领导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到现场进行指挥处置。 (2)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按照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部署,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组织协调全市有关部门,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4.4响应终止 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者最后一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一般经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时,响应终止。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可根据县(市)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信息报告与发布 5.1信息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各县(市)区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县(市)区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有关单位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人。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报告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处置情况。 5.2信息发布 要在第一时间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正确引导舆论,避免或减少不必要的猜测和歪曲性报道。及时收集、分析舆论情况,用通俗易懂、简洁明快的语言发布事件有关的核心信息,包括事件真相、公众应采取的态度和措施等。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不同阶段,针对不同的人群,采取不同的信息传播策略。在发布信息的同时,宣传党和政府及各部门所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及相关的科普知识。 对于可能产生国际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外报道应当由市委宣传部、市应急办、市政府外事办、卫生等部门共同组织。 6、善后恢复 6.1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市、县(市)区卫生局应当在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及时开展事件的评估。 6.2社会救助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必要时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启动社会募捐机制,动员社会各界提供援助,为社会救助工作的开展提供更加充实的物资和资金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