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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银川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银政发[2009]75号
【颁布时间】 2009-05-31
【实施时间】 2009-05-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80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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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宣布疫区范围并实施相应控制措施;对重大食物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封锁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出本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
  
  (5)事件发生地的县(市)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疫情控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游园、灯会、影剧院演出、体育比赛,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6)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者居家医学观察。
  
  (7)组织铁路、交通、民航、质检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实施交通卫生检疫,指导交通站点做好交通工具的消毒工作,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并向市、县(市)区卫生局指定的机构移交;对查获的活体禽畜进行留置,并向市、县(市)区动物防疫机构移交。
  
  (8)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9)组织街道、乡(镇)以及居(村)委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和其它部门,做好卫生知识宣传和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
  
  (10)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4.2.2市、县(市)区卫生局
  
  (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置。
  
  (2)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等应急控制措施。
  
  (3)市卫生局组织对全市或者重点区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县(市)区卫生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4)根据卫生厅授权,市卫生局及时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或者公告。
  
  (5)市卫生局及时向市有关部门和县(市)区卫生局,以及驻银部队有关部门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
  
  (6)负责组织开展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等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
  
  (7)针对事件性质,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普及工作,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8)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置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4.2.3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者确诊。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受伤人员现场急救、分类、转运工作。
  
  (2)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登记。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6)开展与突发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药品、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和交流。
  
  4.2.4 医疗救治基地
  
  建立传染病、化学中毒、烧伤、核辐射、创伤病人应急医疗救治基地,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人员医疗救治的技术支持和重点病人的救治;负责相关应急物资以及药品的储备;对相关事件医疗救治进行科学研究;承担相关医疗救治培训和市卫生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4.2.5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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