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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当地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计划和方案,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所属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情况。 (3)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当地专业机构的配合下,按照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分送自治区应急处置功能网络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具体负责开展全市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业技术人员的应急培训和指导。 (5)开展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疫苗、消毒方法、医疗卫生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开展国际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4.2.6市、县(市)区卫生监督机构 (1)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开展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调查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4.2.7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调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技术力量,配合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口岸的应急处置工作。 (2)及时向当地卫生部门上报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和变化情况。 4.2.8采供血机构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规模和人员伤亡情况,及时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 4.2.9非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加强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加强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6)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4.3分级响应 4.3.1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应急响应 (1)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开展对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接到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评估。同时,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县(市)区进行技术指导,提供技术支持。 (2)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迅速组织市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3.2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应急响应。 (1)发生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经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属地县(市)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属地县(市)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负责同志负责指挥处置。必要时,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或市应急办派人到场,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处置工作。 (2)各县(市)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结合本县(市)区实际,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迅速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组织各有关部门做好疫情信息收集、病人及密切接触者的隔离、伤员救治和人员疏散,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及时做好舆论宣传与引导工作;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等工作;调集和征集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预防用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 (3)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处置工作需要,负责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处置工作。开展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应急处置工作的督导,及时组织专业技术处置机构对当地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适时向本市有关地区发出通报,及时采取防控措施,严密防范事态进一步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