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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0.对已申请还未初审公告的农产品商标注册和地理标志,要通过调查了解灾害对当地农产品生产、经营以及地理标志产业的影响,结合商标管理职能,分门别类,确定专人,有针对性加强指导。对各地上报的、已申请还未初审公告的农产品商标注册和地理标志,省局将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加快审理的请求。 31.对已注册的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各地要积极帮助灾区农业和地理标志产业恢复生产经营,加强农产品类商标和地理标志的使用管理,加大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的行政保护力度。 32.对一般商标注册申请已受理但未发布初审公告、该商标的注册对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确有必要的,以市(州)为单位,将商标注册申请的具体内容(商标名称及图形、类别、申请日期、申请人、商标代理人等)核查统计后,由省局汇总报国家商标局,以帮助灾区商标申请人尽早确权。 33.对因地震灾害影响,商标权利人不能依法及时办理商标续展注册、商标异议答辩、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提供证据等相关手续可能导致商标权利丧失的,各级工商部门要及时为商标权利人提供法律法规咨询服务,应当事人要求由县以上(含县级)工商部门向国家商标局出具证明,并报省局备案,以帮助商标权利人办理相关手续。 34.对因地震灾害影响,丢失、毁坏商标注册证及相关资料的企业,各地工商部门要主动帮助其查询商标注册信息,指导、协助其补办相关手续,建立商标档案和商标管理制度。 35.对地震灾区的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就有关商标驳回复审、撤销商标复审、商标异议复审、商标争议申请、答辩、补正等有关事宜不能做出反应的,在受灾期间时限中止,待灾区秩序恢复正常后可顺延。各地应积极向商标申请人提供政策咨询和服务,指导和帮助当事人办理相关法律手续。 36.指导灾区企业申报省著名商标,提高品牌的市场竞争力。在申报工作中对灾区企业书式材料的补正时限,将予以适度放宽;对材料完整性的要求,本着实事求是、方便企业,有利于恢复重建的原则,予以简化;进一步提高省著名商标审查工作效率,以鼓励和推动企业运用商标战略尽快恢复品牌的市场竞争力;对灾区经济发展具有推动作用的企业品牌,其恢复重建对地方经济起着重要作用的企业,以及在抗震救灾中做出较大贡献的企业,将予以政策倾斜。 37.以灾区内“百亿工程”企业为重点对象,加强对灾区企业申请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的指导工作,积极向总局推荐一批规模大,效益好,市场知名度、美誉度高,发展后劲足,对灾区重建有重大推动作用的商标认定中国驰名商标,推动企业又好又快地恢复重建和发展。 38.加强对商标代理中介机构的管理和商标协会的指导,提升商标中介机构服务灾区企业的质量,促进企业灾后的生产发展,推动灾区的灾后重建。 39.为灾区企业搭建信息平台,推动灾区广告发展。帮助、指导灾区企业制定广告战略,正确运用广告营销手段宣传产品品牌、企业形象,开拓市场、占领市场,使灾区企业不断发展壮大。 40.充分发挥工商网络信息资源,提供咨询、交流、服务平台,为灾区企业与诚信、有实力的广告经营单位牵线搭桥,帮助灾区企业实施广告战略,提高灾区企业及产品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四、加强工商行政指导,为灾区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 41.改进管理,提高效率,提供便捷高效的登记服务。对于申请办理登记的,特别是外来援建项目,登记机关要提前介入,主动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指导和服务;在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登记中,尽量缩短登记时限,提高工作效率。 42.认真履行工商职责、依法行政,在职责范围内,全方位、全过程地为灾区企业发展提供法律援助、法规咨询、政策引导、信息支持等政务服务。 43.尽快恢复建立市场主体登记档案,为依法监管奠定扎实基础。灾区各级工商部门在自身恢复重建时,要注重恢复信息化网络和相关数据库。对于原始登记档案已经毁损的,掌握相关数据的上级工商部门应尽快通过信息化网络和数据库复制、重建登记档案,保持登记档案的连续性和准确性。 44.切实把“执法与服务”、“执法与维权”、“扶优与治劣”有机结合,健全和完善与名优企业联手维权服务网络,支持和促进优势企业做大做强。灾区工商机关要深入企业,加强指导,及时为企业提供“点对点”、“面对面”的服务,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的具体困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