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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 、地质灾害报告 有关单位或个人发现重要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信息,均可通过电话等渠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情况紧急时,可以直接向省国土环境资源部门和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3、 地质灾害上报的内容 上报内容包括灾害或险情发生地点,目前损失情况(人员伤亡、财产损失、道路设施损毁影响范围等)、发展趋势、预测后果和已采取的防范措施等。 (二) 信息共享和处理 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收到灾情或险情报告后,应迅速指派调查监测组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调查,查明地质灾害灾情、类型和规模、引发因素、发展趋势,作出分析结论并立即报告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 (三) 预警 1、 地质灾害险情预警级别及表示颜色 地质灾害险情是指地质灾害隐患体处于临灾状态。分为四级 (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Ⅰ级):红色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者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 (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Ⅱ级):橙色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Ⅲ级):黄色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Ⅳ级):兰色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2、 地质灾害险情预警级别的确定 地质灾害险情预警信息由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办公室收集、核实后,组织专家研判,提出建议,报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审定。属Ⅰ、Ⅱ地质灾害险情,立即上报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办公室,由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审定。 3、 预警级别的信息发布 预警级别的确定后,除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保密的外,属Ⅰ、Ⅱ地质灾害险情由省人民政府向社会发布;Ⅲ、Ⅳ地质灾害险情由市人民政府及时通过多种媒体向社会发布。 4 、预警预防行动 进入预警期后,市人民政府、各镇人民政府或国营农场,要采取严格的防范控制措施,根据预警级别的实际情况向公众发布警告或劝告,疏散人员和撤离重要财产,采取防止地质灾害发生、发展和防止其他可能造成危害的必要应急措施,各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做好随时启动应急预案的准备 5 、预警的解除 在经过现场反复核实,并征询有关专家意见后,确认地质灾害基本消除或基本稳定时,由发出预警信息的人民政府宣布解除预警,并解除已采取的有关紧急措施。 四、 应急响应 (一)地质灾害灾情事件 地质灾害灾情事件是指地质已经发生并已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其灾情分为四级。 1、 特别严重地质灾害灾情(Ⅰ级): 因地质灾害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 2 、严重地质灾害灾情(Ⅱ级): 因地质灾害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3、 较重地质灾害灾情(Ⅲ级): 因地质灾害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4 、一般地质灾害灾情(Ⅳ级): 因地质灾害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二) 分级响应 1、 Ⅳ级、Ⅲ级地质灾害事件的响应 当发生Ⅳ级、Ⅲ级地质灾害事件时,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市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指挥部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迅速到位,实施统一指挥,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地质灾害发生地的镇人民政府或国营农场、林场等其他单位及时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的疏散,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2 、Ⅰ级、Ⅱ级地质灾害事件的响应 发生Ⅰ级、Ⅱ级地质灾害事件时,市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同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部署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由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国土环境资源、建设、交通、水务、民政、财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