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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 指挥和协调 1 、发生Ⅰ级、Ⅱ级地质灾害事件时,由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指导、协助市人民政府进行应急救灾。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在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完成应急抢险工作。 2、 当Ⅳ级、Ⅲ级地质灾害事件发生地处于水利水电工程枢纽区时,抢险工作由市水务局牵头,其他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协助。 3、 当Ⅳ级、Ⅲ级地质灾害事件发生地处于交通沿线时,抢险工作由市交通局牵头,其他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协助。 4 、当Ⅳ级、Ⅲ级地质灾害事件发生地处于铁路沿线时,抢险工作由铁路部门牵头,其他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协助。 5 、当Ⅳ级、Ⅲ级地质灾害事件发生地处于城市规划区时,抢险工作由市规划建设局牵头,其他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协助。 6、 当Ⅳ级、Ⅲ级地质灾害事件发生地处于国营农场、林场范围时,抢险工作由发生地的国营农场、林场牵头,其他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协助。 7 、当Ⅳ级、Ⅲ级地质灾害事件发生地处于上述以外地区时,抢险工作由市国土环境资源局牵头,其他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协助。 (四) 紧急处置 1 、地质灾害事发地的单位,应根据灾害的情况,开展自救和互救。 2、应急响应期间,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对应急单位组成的应急工作组具有调动权和处置权。各应急成员单位工作组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救援工作。 3 、各应急工作组按照应急指挥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集中,进行有序、高效的抢险救援工作。 4 、应急指挥部根据灾情可紧急调用灾害发生地单位的专用工程设备、机械、物资、药品,以保障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部署各工作组应急抢险工作。 (五) 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1 、安全装备的发放和使用 各应急工作小组应根据牵头部门及协助部门安全工作的需要,保障应急工作人员使用的车辆、通讯工具,及时向应急人员发放安全帽、雨具、救生衣、对讲机、照明工具等安全作业工具。 2 、人员进入灾害现场的程序 应急人员进入灾害现场前,应检查安全装备是否齐全,并做好应急人员的登记和发放应急现场通行证;在应急调查组确定灾害基本稳定后,方可进入救灾现场,非应急人员不得进入划定的灾害警戒区,应急人员离开灾害现场应向灾害现场负责人报告,经同意并做好登记手续后方可离开。 (六) 群众安全防护 1 、安全防范措施 由市公安、民政部门组成的治安保障组和灾民安置组迅速将受灾地的群众转移到安全地带,并做好受灾地的群众宣传和保卫工作;医疗卫生组迅速开展伤、病员的医疗救护以及卫生防预工作;调查监测组迅速开展灾害调查和监测预警,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灾区;抢险组负责消除水灾、火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物质泄漏等“次生灾害”隐患。 2 、基本生活保障措施 由市民政局、财政局以及地质灾害事发地的镇政府或国营农场组成的灾民安置组和物资保障组负责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加强对救灾款物分配、发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负责基本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 (七)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1 、动员的范围 紧急调动抢险救灾所需要的社会专业技术人员以及物资设备;组织灾区群众生产自救;发动企业、群众捐物捐款,支援灾区。 2 、动员的组织程序 根据灾情的实际情况,由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动用社会力量的方案,经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和灾害发生地的当地镇人民政府或国营农场、林场组织动员社会力量。 (八) 突发地质灾害的调查分析与后果评价 1 、调查分析 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地质灾害报告后,要指派人员赶赴灾害发生地进行调查,及时向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根据灾情邀请省地质灾害方面的专家参与灾情调查,尽快将调查报告和处置意见报应急指挥部,为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2、 后果评估 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将灾情评估组以及专家意见,报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作为后期处置的参考依据。 (九) 新闻报道 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指导和参与地质灾害的信息发布,具体新闻发布按照《海南省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规定的新闻报道的要求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