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十) 应急响应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撤消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 五、后期处理 (一) 善后处理 地质灾害发生后,事发地的镇人民政府或国营农场、林场要做好灾区群众的思想工作,稳定群众情绪,组织灾区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尽快恢复生产,组织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的群众避让搬迁,协调处理善后工作。因灾情需要,临时调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占用的房屋、土地,应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应予以相应的补偿。 (二)社会救助 社会各界捐助的物质、资金统一由市民政部门接受、登记、入帐,并提出分配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后分配给受灾害的群众。 (三)经验总结 应急灾情、险情结束后,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业技术等有关人员对应急工作进行总结,总结应急处理中的经验和教训。如需对应急预案进行修改的,应当及时修改。 六、 保障措施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是一项长期的、持续的和各阶段相互联系的工作,是有组织的科学与社会行为。因此,必须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一)基层单位的应急保障 各镇人民政府、国营农场、林场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责人,负领导责任。为预防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发生,各镇人民政府、国营农场、林场应制订一套应急避险方案,明确报警责任人、报警信号、人员疏散路线,转移地点。 (二)通信与信息保障 1 、在抢险期间,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24小时值班,并保持24小时电话畅通。通信部门确保24小时各应急工作组配备的移动电话、无线上网设备和无线对讲设备在抢险救灾现场通讯畅通。 2、 建立应急指挥系统通信录。建立市地灾应急指挥部与各成员以及省地灾应急指挥部的通信联系,确保随时能够通过其办公、住宅、移动电话或者互联网进行联系。 (三) 应急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 、现场救灾和工程抢险保障 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组织抢险救灾工作。参与应急抢险的单位,应指定专用抢险应急车辆、设备等,保持设备的完好状态,保障快速调用。 2 、应急队伍、物质、装备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地质灾害易发区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国营农场等有关单位要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品、交通通讯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供应;要加强救灾装备建设。 3 、经费保障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经费列入市级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紧急处置总体经费,做到专款专用。 4 、灾民安置救助保障 救灾款和物质安排坚持“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确保紧急转移安置灾民的生活必需品,灾情稳定后重点安排灾民口粮救济和住房恢复。 5、 应急技术保障 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及有关单位要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方法、技术的研究,开展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技术的研究和普及,为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七、强化宣传、培训与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和国营农场、林场等单位要广泛宣传地质灾害法律、法规和防灾、救灾知识,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防灾意识。定期开展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管理人员和救援人员的岗前专业知识、技能的培训。市人民政府应定期组织镇人民政府、国营农场、林场的应急救援人员,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八、监督检查与奖励处罚 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经验和教训,建立考核与奖惩制度。对防治突发性地质灾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违反有关应急法规、规章的人员给予惩罚。 1、 奖励 对参加应急救援工作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致伤、致残、死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2、 处罚 对人为引发地质灾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对在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九、 附则 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