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博州政办发[2008]66号
【颁布时间】 2008-07-03
【实施时间】 2008-07-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98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抗震防灾工作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四、工作步骤
  
  各县市、口岸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并制定方案、计划,抓好普查鉴定和加固改造(新建)相关工作;州直相关部门负责本单位抗震防灾普查和系统各单位抗震防灾工作的督促检查指导。
  
  ㈠ 准备阶段(2008年6月15日前)。
  
  各县市、口岸及州直各相关单位要成立普查鉴定工作组,制定普查鉴定方案,做好宣传动员工作,积极参加自治区组织的相关培训。按照分级培训的要求,州建设局、地震局负责对各县市、口岸普查鉴定骨干人员进行师资力量培训;各县市、口岸负责对具体工作人员进行全面业务培训,培训重点是《博州建筑工程抗震防灾状况普查登记表》(请到博尔塔拉政府网公告栏下载,网址:http://www.xjboz.gov.cn/)。
  
  ㈡ 摸底普查阶段(2008年6月16-30日)。
  
  在完成相关准备工作和培训后,各县市、口岸要立即按照《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标准及普查工作的要求,对已建成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供热供水等生命线工程的抗震防灾状况进行普查登记,农村抗震防灾普查登记要结合农村抗震安居工程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进行。
  
  摸底普查工作由各产权单位对本单位建筑工程抗震防灾情况逐项进行普查登记,认真填写《博州建筑工程抗震防灾状况普查登记表》,上报当地抗震防灾工作领导小组汇总审核。各县市、口岸抗震防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根据建筑建成年代、是否进行施工图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等内容对普查结果进行初步分类,上报自治州抗震防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各县市要在今年年初农村居民住房普查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摸清农村住房抗震性能情况。中央、自治区驻博单位将普查结果除上报当地抗震防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还须按行业上报。州直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及直属单位抗震防灾普查登记工作,按要求填写普查登记表,由行业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后加盖公章,报博乐市抗震防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州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管理范围内的各类建(构)筑物的抗震防灾普查登记和汇总,并将普查结果报博乐市抗震防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㈢ 排查鉴定阶段(2008年7月1日-8月9日)。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口岸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建(构)筑物抗震防灾排查鉴定工作。州建设局负责全州房屋抗震防灾鉴定工作的指导。各县市、口岸要根据普查结果,按国家规定的抗震设防规范、标准核查抗震设计、鉴定工程实体施工质量等是否符合抗震设防要求,并做出鉴定结论。对鉴定有难度的工程项目,邀请自治区工程鉴定专家会诊。鉴定工作要与普查登记工作同步开展,确保按时完成普查鉴定工作任务。
  
  ⒈重点鉴定范围。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儿童福利机构、老年人福利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公共建筑;保障城镇供水、供热等的生命线工程;办公楼、影剧院、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普通多层楼房、城乡结合部居民住宅。
  
  ⒉鉴定依据。工程质量普查按照《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4)、《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系列验收规范和国家、自治区其他有关工程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执行。建筑抗震鉴定按照《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95)、《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4)及当地现行抗震设防烈度执行。危房鉴定按照《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执行。工程结构检测鉴定按照《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50344-2004)和《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4)执行。
  
  ⒊鉴定原则。
  
  ⑴工程质量普查重点对建筑工程基本建设程序、设计质量、施工技术资料及工程实体现状进行质量检查。
  
  ⑵抗震鉴定按照设计文件、鉴定标准、工程建造时当地抗震设防烈度及有关标准规范进行。
  
  ⑶1993年以前的工程按以下要求分类实施:一是凡使用预制楼板的砖混(包括有底框结构)、土木结构工程,只进行普查登记工作,可不做鉴定,直接列入加固改造计划;二是其他类型建筑工程应进行抗震或危房普查登记和鉴定工作。
  
  ⑷1993年以后的工程,未进行施工图审查的建筑工程,按以下要求分类实施普查登记和鉴定:一是砖混、土木结构的工程应进行抗震普查登记和鉴定;二是对使用预制楼板且无整浇层的建筑直接列入加固改造计划;三是框架结构的工程,跨度为30米以上的钢结构工程应进行普查登记,有质量问题的则应进行重点质量排查和鉴定。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