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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博州政办发[2008]66号
【颁布时间】 2008-07-03
【实施时间】 2008-07-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98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抗震防灾工作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经鉴定需要加固的城镇住房,列入城镇房屋抗震加固改造计划,按照“谁所有谁负责”的原则,由房屋产权单位按现行国家抗震设防标准组织力量进行加固改造。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的多层商品房,由开发企业或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加固改造。没有加固价值的城镇危旧住房,纳入危房改造计划,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各项优惠政策。危旧住房改造要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拆迁、统一配套,分步实施。
  
  城市低保户和低收入群体住房需要拆除重建的,通过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予以解决;城市机关干部职工住房需拆除重建的,通过单位集资建房形式解决;国有企业职工住房需要拆除重建的,通过住房解危解困工程解决;城市其他居民的住房需拆除重建的,可通过招商引资,鼓励引导有实力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改造,其住房原则上在新建项目中通过产权调换的方式解决。
  
  要把农村抗震安居工程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长期开展下去,保证抗震安居房质量,切实提高农牧区房屋抗震设防能力。对于已新建抗震安居房农户所有的危旧住房,要立即停止使用,坚决拆除。
  
  要把城乡建筑的抗震加固改造工作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有机结合,凡符合条件的项目,要将抗震设防和节能改造一并进行。已竣工的抗震加固改造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三是健全管理机制,确保新建建筑符合现行抗震设防要求。各县市、口岸要认真贯彻执行《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抗震设防和工程质量强制性标准,强化政府质量监管职能,确保新建建筑抗震设防和质量合格率达到100%。新建项目要严格履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学校、医院、幼儿园、儿童和老年人福利机构等公共建筑及城镇供水、供热等生命线工程,要按高于当地抗震设防标准1度的抗震措施进行设计。要严格执行施工图审查制度,凡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施工图设计达不到抗震设防要求的,一律不予通过审查,不得开工建设。要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重点对建设单位压级压价和施工企业低于成本价竞标进行监管,引导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合理定价,防止工程造价过低引发质量安全问题。要严肃查处转包、挂靠、违法分包和超资质承包等违法违规行为,择优选择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效控制质量风险。要加强监理工作管理,规范监理单位行为,充分发挥监理单位在确保工程质量方面的作用。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行为监管,对于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影响工程质量的,依法严肃查处。要严格落实质量责任终身制,工程建设各方主体依据各自职责,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要加强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凡未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一律不得投入使用。要建立大型公共建筑定期检查制度,发现质量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加强建筑使用过程的质量安全管理。各县市、口岸要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并加强管理,充实技术人员,配备必要装备,落实工作经费,提高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能力。要健全村镇建设管理机构,充实村镇建设管理力量,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要加大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力度,推行持证上岗制度,增强村镇建设技术力量。
  
  四是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科学指导城乡抗震防灾建设。各县市、口岸要根据不同抗震设防烈度要求,加快组织完成城镇抗震防灾专项规划修编、编制工作,为城镇抗震防灾建设提供科学依据。城镇要开辟必要的避震场所和疏散通道,确保抗震需要;存在地震灾害安全隐患的地段,原则上只拆不建。地震时可能发生水灾、火灾、爆炸、放射性辐射、有毒物质扩散等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不得建在城镇人口稠密地区,已经建设的,要限期进行搬迁。县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把抗震设防内容作为城市各类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强制执行。要严把规划审批关,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规划不得批准实施;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选址、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
  
  五是加强应急管理体系建设,提高全州抗震防灾基础工作水平。要在自治州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快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制定完善地震灾害应急管理专项预案,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指挥机构,确保信息畅通,做好人员、物资储备,强化地震灾害应急管理措施,提高地震灾害应对能力。要开展经常性的地震应急管理演练,及时发现和整改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提高全社会应对地震灾害的意识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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