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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⑸1993年以后的工程,通过施工图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的建筑工程只进行普查登记,有质量问题的则应进行重点质量排查和鉴定。2001年(含2001年)以后通过施工图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的建筑工程可不进行排查鉴定。 ⑹已经过抗震鉴定、结构检测、危房鉴定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方案要求的建筑工程只进行普查登记,可不进行上述抗震鉴定。 凡普查登记过程中发现未进行质量监督、与设计图纸不符、未进行竣工验收、无工程技术资料或主要技术资料不全、有质量缺陷和质量隐患的工程,必须做抗震鉴定或质量检测,并提出结论意见及处理建议。负责普查登记、质量排查和鉴定等具体工作的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开展工作,对所出具的普查登记、质量排查和鉴定报告负完全责任。 ㈣ 汇总上报阶段(2008年8月10-20日)。 鉴定工作完成后,鉴定结果由产权单位提交、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抗震防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自治州抗震防灾工作领导小组。全州普查鉴定情况由自治州抗震防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自治区抗震防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教育、卫生、民政等部门将普查鉴定情况上报自治州抗震防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同时,还要按行业分别报自治区教育、卫生、民政等部门。各县市、口岸汇总的普查鉴定结果需经当地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可上报。 8月10日-16日,各县市、口岸及负责重点普查鉴定项目的相关州直单位对普查鉴定结果进行汇总。 8月17日-18日,自治州抗震防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全州普查鉴定工作情况及有关数据汇总上报自治州抗震防灾工作领导小组。 8月20日以前,全面完成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儿童福利机构、老年人福利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公共建筑,保障城镇供水、供热等生命线工程,办公楼、影剧院、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鉴定结果的上报工作。普通多层楼房及其它建筑的鉴定结果于2008年10月底前上报。 ㈤ 实施阶段(2009年-2013年)。 一是明确重点,抓好各类建(构)筑物抗震加固改造(新建)方案的编制工作。根据鉴定结论,各县市、口岸提出达不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各居民住宅、公共建筑、生命线工程的加固、改造或新建的总体方案和各单体建筑加固改造或新建方案,报自治州抗震防灾工作领导小组,同时做好申请自治区补助资金项目建议书的编制和上报工作。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建筑要在完成鉴定工作后,立即着手编制加固、改造或新建方案,经自治州行业主管部门审查修改完善后,上报自治州抗震防灾工作领导小组,同时立即着手编制相关项目建议书,按规定程序上报自治区争取补助资金。 二是各负其责,分类指导,积极推进城乡建(构)筑物抗震加固改造(新建)工作。各县市、口岸要根据自治州抗震防灾领导小组审查确定的加固改造(新建)方案,制定年度工作计划,2010年底前要完成学校、医院、幼儿园、儿童和老年人福利机构等人员密集公共建筑和供水、供热等生命线工程的加固改造或新建工作;2013年底前要完成普通多层楼房及其它建筑的加固改造或新建工作,确保相关住宅、公共建筑和生命线工程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增强抵御地震灾害的能力。 中小学校校舍抗震加固改造,要结合“两基攻坚”检查验收、农村中小学校舍改造等工作一并进行,由教育部门牵头落实;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建筑抗震加固改造,由卫生部门牵头落实;幼儿园抗震加固改造由教育、妇联分别牵头落实;儿童和老年人福利机构的抗震加固改造工作,由民政部门牵头落实;影剧院、体育场馆等文体设施的抗震加固改造工作,由文体、广电等部门牵头落实;城镇供水、供热设施的抗震加固改造工作,由建设主管部门牵头落实。其它建筑的加固改造或新建,由各产权单位牵头落实。 对不符合现行抗震设防要求的建筑,都要纳入改造范围;经鉴定属于D级的学校、医院、幼儿园、儿童和老年人福利机构等建筑,要立即停止使用,实施拆除重建;凡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城镇供水、供热等生命线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标准进行加固改造。今后,抗震设防烈度七度以上的乡镇(场)和农村中小学校新建、重建的,原则上只建单层建筑,严禁使用混凝土预制板。学校、医院、幼儿园、儿童和老年人福利机构及城市供水、供热等生命线工程均应采取高于当地抗震设防标准1度的抗震措施进行改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