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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三亚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三府[2007]182号
【颁布时间】 2007-11-09
【实施时间】 2007-1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26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接上页]

  3、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地震局)、震情监视组、抢险救援组、医疗卫生组、交通运输保障组、通信保障组、电力保障组、物资保障组、城市基础设施抢险与应急恢复组、治安保障组、次生灾害防御组、灾害信息组、应急资金管理组、宣传报道组、涉外事务组。
  
  (二)镇级抗震救灾指挥部
  
  各镇人民政府相应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抗震救灾工作。镇级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应急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地震应急的处置和管理工作;协助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做好处置一般地震的应急工作;负责善后和灾后重建等工作。
  
  三、预警和预防机制
  
  地震预警和预防机制,是提前识别地震前兆,对一定时间和空间区域的破坏性地震趋势紧迫性做出预测预警,及时发布预报信息,做好预防准备,落实应对措施。
  
  (一)信息监测与报告
  
  市南滨观测台要做好监测地震信息检测、传递、分析、处理、存储和报送工作,市“三合一”群测群防联络网观测地震宏观异常并及时上报。市地震局负责对全市地震观测信息进行监控、分析预测和趋势跟踪,依据观测到的异常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地震局提出破坏性地震预测意见和对策建议。
  
  (二)预警级别及发布
  
  1、预警级别
  
  地震预警级别根据破坏性地震的严重和紧迫程度,分为3级:
  
  Ⅲ级: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是指对未来一年或稍长时间内可能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的区域的划分;
  
  Ⅱ级:地震短期预报-是指对3个月内将发生5.5级以上(或不低于当地设防烈度)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的预报;
  
  Ⅰ级:临震预报-对10日内将要发生6级以上(或高于当地设防烈度)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的预报。
  
  2、预警的发布
  
  地震重点危险区的划分,由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地震局文件的方式发布。
  
  省行政区域内其余的地震预报,由省人民政府发布。
  
  接到我省发布的地震短期预报后,如果发现明显异常,在紧急情况下,市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并同时向省人民政府及省地震局报告。
  
  新闻媒体刊登或者播发地震预报消息,必须依照《地震预报管理条例》的规定,以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地震预报为准。
  
  (三)预警预防行动
  
  地震预警预防行动,是依据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中期地震预报-短期地震预报-临震预报的递进式预警,分别采取中期预防工作部署-短期预防工作准备-临近应急反应的预防行动。
  
  1、中期预防工作部署
  
  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中国地震局划定地震重点危险区的有关文件和省地震局提出的地震中期预测意见与预防建议,研究、部署预防工作。
  
  2、短期预防工作准备
  
  市人民政府接到省地震局提出的破坏性地震短期预测预警意见或省政府发布短期预报后,及时研究、部署预防工作。
  
  3、临近应急反应
  
  市政府接到省政府发布临震预报后,立即宣布我市进入应急期,情况紧急时市政府接到市地震局预测预警意见后可直接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同时上报省政府和省地震局。要求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出动警力加强维护社会治安和稳定;紧急救援队伍待命。预报区所在的镇政府采取应急防御措施:视情况发布避险通知,必要时组织人员疏散。
  
  地震部门加强监视,随时报告趋势变化,并要做好灾后趋势判断工作,提出后续破坏性地震的短临预测意见。
  
  (四)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地震预警支持系统:Internet通信网络和卫星通信网络为全市地震系统计算机网络提供信道和连接手段;市地震前兆观测台为震情分析预报提供基础资料;市地震信息节点为国家、省、市的震情会商和地震应急工作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
  
  四、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
  
  1、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地震灾害事件,按严重程度分为四级: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个别人员死亡,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5.0-5.5级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员死亡20以下,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5.5-6.0级地震,可初判为较重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员死亡20至300人,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0-7.0级地震,可初判为严重地震灾害。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员死亡30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占该我省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严重地震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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