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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三亚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三府[2007]182号
【颁布时间】 2007-11-09
【实施时间】 2007-1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26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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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社会动员保障
  
  在先期应急处置队伍和后续处置队伍难以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时,由市政府在辖区内开展社会动员,组织社会力量,参与人员抢救和应急处置。灾区内群众在现抗震救灾指挥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参与抢险救灾工作,特别是灾后自救和互救工作。市红十字会协助开展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的救助,指导群众参加现场救护。
  
  七、宣传、培训和演习
  
  (一)公众宣传和教育
  
  市宣传、地震、海洋、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出版、广播电视、报社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利用“3.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颁布实施日、科技宣传月、“7.28”唐山地震纪念日等特殊时期,积极宣传防灾减灾有关方针、政策、法规,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增强公众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公众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二)培训
  
  各应急组要明确职责,定期组织应急管理、救援人员和志愿者进行业务知识及技能的培训。
  
  (三)演习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按照地震应急预案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一定规模的地震应急综合演习。
  
  各应急组要按照地震应急预案要求,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结合各组的实际情况,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本组的地震应急演习。
  
  各镇抗震救灾指挥部要按照各自地震应急预案的要求,开展不同形式的应急演习。
  
  八、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一)有感地震应急
  
  有感地震是指人们感觉到的、但未直接造成人员重伤和死亡以及显著财产损失的地震。
  
  当发生有感地震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市地震局收集震情与灾情,提出震情趋势判断,及时报告市政府;市政府督导各镇和各有关部门做好保持社会稳定工作,将应急情况及时报省政府并抄送省地震局。
  
  (二)平息地震谣传
  
  当城市或人口密集地区出现地震谣传,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市地震局及时派出工作人员分析谣传起因,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平息地震谣传,并将应急情况及时报市政府,市政府将应急情况及时报省政府并抄送省地震局。
  
  当小城镇和乡镇地区出现地震谣传,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市地震局要立即采取措施,平息地震谣言,必要时可请求省地震局派出专家协助市政府工作,并将应急情况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并抄送省地震局。
  
  (三)特殊时期戒备
  
  在国家、省和市重大政治社会活动期间,市地震局进行应急戒备,组织震情值班、地震监测、震情会商等工作,确定统一的宣传口径,并将应急戒备情况适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和省地震局。
  
  九、附则
  
  (一)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报省政府和省地震局备案,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地震局承担。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各应急小组结合本小组工作分工,由组长牵头,制定小组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市地震局备案。
  
  市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结合部门实际,制定部门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市地震局备案。
  
  各镇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地震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地震局备案。
  
  为适应地震灾害应急对策的不断完善和应急机构的调整,需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完善。预案一般2年更新,最长期限不超过5年。
  
  (二)监督检查与奖惩
  
  市地震局应会同市有关部门,对本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证预案落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和《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本预案实施中的行为进行奖惩。
  
  依照《海南省行政首长问责暂行规定》,对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地震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发执行。
  
  本预案由市政府负责解释。
  
  (四)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1995年、1999年和2001年印发的《三亚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市府办〔1995〕83号、三府办〔1999〕102号、三府办〔2001〕10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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