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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州政发[2008]75号
【颁布时间】 2008-06-24
【实施时间】 2008-06-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28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南州地震灾后重建工作总体安排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农村群众住房建设,结合灾区地质条件和自然气候环境,尊重当地传统民居建筑风格,充分考虑防震和预防地质灾害的新的需要,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设防标准,推广使用抗震设防新农宅户型,以砖木结构或石木结构取代土木结构,努力用新型建材取代部分传统建材。各灾区县的民宅建筑要尊重当地建筑风格和传统习俗,保存建筑文化,鼓励就地取材,改进传统建筑工艺,提高防火和抗震能力。可以打两层住房基础,建一层基本用房,也可以建单层砖木、石木或砖混结构,根据实际确定宅基地面积,合理布局,卫生安全,人畜分开。
  
  全省确定的补助范围与标准是:对倒塌和严重受损农村灾民住房需要重建的,每户按3间45平方米规模补助;一般破坏农村灾民住房需要维修的,每户按3间补助。以县市区为单位,对倒塌和严重受损需要重建的农村灾民住房,每户按中央补助1万元,省级补助1万元,即每户2万元补助;维修按每户3间、每间1000元补助;对政府补助后建房仍有困难的受灾户,按每户不超过3万元的额度,给予3年的财政贴息贷款;对倒塌和严重受损需要重建住房的农村灾民,在规划和补助范围内建设的住房,减免宅基地、建筑管理费等收费;对农村特困户、“三无”人员、残疾人员、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需重建住房的,县市政府要优先安排;对“五保户”建房可与集中供养结合考虑。
  
  根据群众承受能力,我州初步确定农村住房恢复重建采取原地重建、异地重建和维修加固三种形式,在享受国家补助的同时,积极组织受灾群众自筹建设。各受灾县群众的受灾程度不同,县内各乡各村的住房建设成本差异性较大,州上将制定具体的重建资金分类补助办法,适当提高对特困户、“三无人员”、残疾人员、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等困难群众和偏远半高山区的补助标准。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受灾户到城镇定居,结合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廉租房建设进行安置。城镇住房根据安全性应急鉴定结果,进行维修和重建,重建住房按政府廉租房标准建设,建设资金通过争取国家补助和群众自筹解决。
  
  3、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城镇供排水和污水垃圾处理、交通、通信、电力、水利等。首先要通过抢修,保证灾区群众生产生活基本需要,然后根据安全性应急鉴定的结果,地方管辖的各类基础设施等,由各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制定维修加固和重建方案,尽快恢复重建。交通、电力、通信等重要基础设施的重建工作,在省上行业统一安排下,州县单位做好配合工作,尽快实施恢复重建。
  
  4、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教育、卫生、计生、文化、广电、体育、社会福利以及机关单位办公用房、公检法司设施等。临时业务用房和办公场所搭建由各县政府统一安排,各主管部门根据安全性应急鉴定的结果,指导提出重建方案,纳入各县和行业重建规划,积极争取省直部门的支持,安排维修和重建项目。凡是不经过鉴定的建筑物,原则上不安排恢复重建投资。教育、卫生机构的业务用房要优先安排重建,确保学生上学和群众看病的基本需要,抗震设防标准要高于其他同类建筑一度,作为强制性标准来执行,并按相应标准预算投资。要扩大寄宿制学校建设规模和比重,适当集中建设布局,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其他行业,要按照轻重缓急,合理安排重建工作。要提高建筑设计标准,二层以上建筑原则上都要按框架结构设计,设计风格要体现民族特色。公共服务设施的恢复重建,主要依靠国家投资解决。
  
  5、生产力布局和产业调整,包括工业企业、旅游、农业产业化、能源等重点发展产业以及发展方向、布局原则等。由行业主管部门分别研究提出指导意见,近期主要解决受损生产设施的恢复问题,远期的发展要同“十一五”、“十二五”规划相结合,同灾区经济结构调整、产业结构提高相结合,实现灾区恢复经济活力,加快经济社会发展。
  
  6、市场服务体系,包括城乡商贸、粮食、供销社、金融机构等。要尽快恢复正常的市场供应,特别是粮食、蔬菜等食品、建筑材料、农业生产资料等的供应,加强灾后重建物资的价格管理,稳定市场物价,维持健康的市场体系,有力地保证灾区恢复重建和经济发展的需要。
  
  (三)多方筹措资金,加大恢复重建投入力度
  
  1、积极争取国家和省上专项资金。国家已确定建立灾后恢复重建基金,近几年继续进行安排。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上下对口的原则,尽快向省上、国家有关部委反映我州灾区基础设施受损情况,科学编制确定恢复重建项目,多衔接,多沟通,跟踪落实,努力争取更多的中央灾后重建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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