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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工程建设。坚持民用建筑先行,抓好重灾乡村的重建,在安排好临时住所的基础上,先修建主房,尽快解决基本住房困难,之后再逐步完善配套设施。公共建筑和基础设施的建设,要严格执行项目建设程序,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严把设计、施工、监理及建筑材料采购关,合理安排施工进度,做好恢复重建全过程的质量监理等工作,确保工程质量。 4、竣工验收。项目单位要重视恢复重建项目的资料档案管理,对建设项目资料要统一归档。大修项目和重建项目建成后,要及时进行总结和自验,有关项目管理职能部门应及时按照工作职责做好项目的初步验收工作,使项目及时投入使用,发挥效益。初验后,编制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财务决算报告、同级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有关部门出具的初验意见,申请正式验收。按照审批权限,由发改、财政、建设等有关职能部门,依据建设单位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及项目审批文件和必要的基础技术资料、初步验收意见组织正式验收。 四、做好恢复重建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州、县政府分别成立灾后重建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组织协调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研究决定灾后重建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州灾后重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发改委,下设五个小组。一是灾情评估组,由民政局牵头,会同建设局、地震局等部门,全力配合国家和省上有关部门做好灾情受损情况的评估工作及灾后民用建筑的恢复重建工作。二是技术指导组,由建设局牵头,会同国土资源局、地震局等部门负责建筑物安全鉴定、地质灾害评估以及灾区抗震设防标准的制定,指导乡镇、村庄的规划和建设。三是规划编制组,由发改委牵头,会同建设局和各行业主管部门,编制全州灾后重建总体规划和行业规划。四是资金保障组,由财政局牵头,会同民政局、发改委等部门积极争取国家和省上各类政策和资金,整合各类资金。五是监督检查组,由州监察局牵头,会同审计等部门对各类救灾物资和重建资金的安排、拨付、管理、使用及投资效益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 (二)明确职责,狠抓落实 受灾县政府是灾后重建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及时完成本辖区灾情损失统计、灾后重建规划编制、项目组织实施、恢复生产生活等工作。重灾乡村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由县上和帮扶单位派专人就地指导受灾村搞好灾后重建工作。要组织施工力量,加快施工进度,精心实施好灾后重建项目。进一步加大组织和协调力度,努力保障灾后重建所需物资材料的生产和供应,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和监督,保证施工人员安全和工程质量合格,确保按时、全面完成灾后重建任务。州直相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指导,发改、财政、民政、水利、教育、卫生、交通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具体指导各县灾情核实、规划编制以及项目实施。灾区的中央和省属单位,按隶属关系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做好受损设施的恢复建设。 (三)严明纪律,加强监督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各有关县和部门上报的各类数据和受损情况,要准确、真实、客观,不得漏报、瞒报、虚报,严禁弄虚作假,严禁套取灾后重建资金。加快资金拨付进度,保证各类资金及时、足额用于灾区建设。要专款专用,合理安排,科学支配,强化管理。各级政府安排灾后重建的财政性资金,购置钢材、水泥、木材、砖瓦、玻璃等建材的,按省上管理办法实行政府采购。审计部门要对灾后重建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及投资效益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发现违规问题要责令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整改。监察机关要加强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特别是对涉及农牧民群众的灾情核查结果、重建补助标准、资金发放情况等要张榜公布,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让人民群众满意。对项目组织实施、招标投标、资金使用、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要公开透明,实行公示,主动接受监督。对涉及虚报灾情、套取国家资金以及贪污私分、截留克扣、挤占挪用灾后资金的,要迅速查办,从重处理,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