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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州政发[2008]75号
【颁布时间】 2008-06-24
【实施时间】 2008-06-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28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南州地震灾后重建工作总体安排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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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对口支援和帮扶。要积极与国家确定的对口援助省市及省上确定对口援助的部门和市州进行衔接,制定援助工作方案,落实援助工作任务。按照国家、省上制定的对口支援方案,加强联系,不仅从资金上,而且从物资、技术力量等方面争取有效的援助。州上也要成立对口帮扶机制,一个或几个部门单位帮扶一个受灾村,受灾较重的要帮扶到组,明确帮建目标任务。“2213”工程帮扶重点要向地震受灾地区倾斜。
  
  3、压缩其他方面开支,加大州县财政投入。州、县财政要调整现有资金使用和支出结构,今年州级已安排但尚未到位的专项建设资金,要在原投资方向不变的前提下,整合用于灾区恢复建设。今年州县尚未安排下达的各类财政性建设资金,要调整投资重点,向灾区倾斜安排。合理压缩全州会议、接待、出国和公车购置等支出,节余资金用于灾后重建。
  
  4、发动社会力量帮助重建。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精神,进一步通过红十字会、慈善会、商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发动各级干部群众,踊跃捐款,帮助灾区重建。社会各界筹集的资金要严格管理,公开透明,统筹安排用于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
  
  5、全面落实国家优惠政策。涉及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的各项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契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收的减免以及信贷支持、债务减免、呆坏账核销、土地供应等优惠政策,相关部门要积极督促落实,尽量减轻灾后重建成本。
  
  6、市场化运作资金。鼓励州内外企业到灾区投资建厂,优化产业结构,加快恢复生产。工业、商贸流通企业和其他经营性单位以及有条件的基础设施,可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来筹资、建设和经营。
  
  灾后重建项目,要区别各类建设的性质,通过多渠道筹措资金进行解决。灾民住房建设,要动员灾民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以自筹为主,并通过争取国家补助,整合国家易地扶贫搬迁、灾民建房、特困户危房改造等资金及动用社会捐助资金多渠道解决建设投资。要加强对整村推进、以工代赈等各类资金的整合,重点投向异地重建村的基础设施等方面。工商企业、金融系统、电力、通信等经营性企业,要积极拓宽融资渠道,通过银行贷款、企业自筹、申请国家补助等方式筹措资金进行恢复重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党政机关和社会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等设施积极申请国家和省上安排投资解决。
  
  (四)强化恢复重建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
  
  1、项目前期工作。恢复重建项目中应急项目和受损较轻,经过简单维修能够满足使用要求的公共建筑、基础设施及民房建设,原则上由项目法人和群众依据州上推荐的比选方案和指导标准,自行建设,不搞招投标。对必须进行重建和大修的公共建筑和基础设施等,由受灾各县分轻重缓急,按照程序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必须认真履行可研立项、初步设计等审批程序,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建设用地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必须的前期工作材料,按项目管理权限上报审批,州政府统筹安排,列入重建规划,申请国家专项补助和动用社会捐助资金及地方自筹资金安排重建。各项前期工作必须达到国家要求的深度,不能走过场,应付审批。审批部门要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合理简化审批审核手续,提高工作效率。
  
  2、资金管理。各级政府财政安排和社会各界捐助的救灾资金和救灾物资要按照《甘肃省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管理办法》做好管理工作。各类恢复重建资金和项目,都必须通过州灾后恢复重建领导小组审查后下达。州人民政府要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各类恢复重建项目,严格按照国家对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由州发改委、财政局共同下达投资计划。民政局按规定做好救济、捐助等物资和资金的发放管理工作,按要求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各有关县要加强专项资金管理,设立恢复重建专户,封闭运行,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并严格按照初步设计审批的工程建设内容使用资金,杜绝以任何名义扩大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对有关县在项目建设中出现擅自调整项目投资计划和建设规模、内容及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的,州上将停拨该县已纳入恢复重建计划的项目资金,并责成有关部门追究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实行分级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项目分管责任人,切实落实项目管理责任。州县政府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跟踪检查和审计,严格财务管理制度,发改、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定期对资金的拨付、到位、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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