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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字号】 国办发[2008]3号
【颁布时间】 2008-01-05
【实施时间】 2008-01-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3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0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2008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接上页]

  (四)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修订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14件)
  
  行政监察法(修订)(监察部起草),政府投资条例(发展改革委起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起草),财政资金支付条例(财政部起草),财政转移支付暂行条例(财政部起草),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全国总工会起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订)(民政部起草),特许律师执业条例(司法部起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人事部起草),口岸管理条例(海关总署起草),机关事务条例(国管局起草),拘留所条例(公安部起草),看守所条例 (修订) (公安部起草),公安机关督察条例(修订) (公安部起草)。
  
  (五)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项目。(11件)
  
  预备役军官法(修订)(总参谋部起草),人民武装警察法(武警总部起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民政部起草),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民政部起草),出入境管理法(公安部起草),国防动员法(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起草),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安全部起草),人民防空工程条例(总参谋部起草),军用标准化管理条例(修订)(总装备部、国防科工委起草),行政区划管理条例(民政部起草),政府参事条例(参事室起草)。
  
  此外,未列入计划的项目,如确有必要、条件成熟并经国务院领导同意,或者根据2007年行政法规清理结果需要抓紧修改的,有关部门可以适时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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