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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坚持内外协调,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法律修订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31件) 建筑法(修订) (建设部起草),标准化法(修订)(质检总局起草),国民经济动员法(发展改革委起草),西部开发促进法(西部开发办起草),注册会计师法(修订)(财政部起草),商标法(修订)(工商总局起草),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条例(财政部、国资委起草),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商务部起草),出口退税暂行条例(税务总局起草),船舶吨税暂行条例(财政部、税务总局起草),印花税暂行条例(修订)(财政部、税务总局起草),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规定(发展改革委起草),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起草),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 (修订)(人民银行起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发展改革委起草),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修订)(建设部起草),成品油市场管理条例(商务部起草),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修订)(旅游局起草),评估行业管理条例(财政部起草),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交通部起草),无线电管理条例(修订)(信息产业部起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条例(证监会起草),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条例(证监会起草),银行卡条例(人民银行、银监会起草),信贷征信管理条例(人民银行起草),现金管理条例(人民银行起草),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修订)(银监会起草),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条例(银监会、人民银行起草),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修订)(发展改革委起草),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条例 (人事部、劳动保障部起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发展改革委起草)。 (四)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修订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14件) 行政监察法(修订)(监察部起草),政府投资条例(发展改革委起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起草),财政资金支付条例(财政部起草),财政转移支付暂行条例(财政部起草),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全国总工会起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订)(民政部起草),特许律师执业条例(司法部起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人事部起草),口岸管理条例(海关总署起草),机关事务条例(国管局起草),拘留所条例(公安部起草),看守所条例 (修订) (公安部起草),公安机关督察条例(修订) (公安部起草)。 (五)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项目。(11件) 预备役军官法(修订)(总参谋部起草),人民武装警察法(武警总部起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民政部起草),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民政部起草),出入境管理法(公安部起草),国防动员法(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起草),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安全部起草),人民防空工程条例(总参谋部起草),军用标准化管理条例(修订)(总装备部、国防科工委起草),行政区划管理条例(民政部起草),政府参事条例(参事室起草)。 此外,未列入计划的项目,如确有必要、条件成熟并经国务院领导同意,或者根据2007年行政法规清理结果需要抓紧修改的,有关部门可以适时提出。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2008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国办发[20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2008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根据党的十七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结合近年来国务院立法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当前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现就做好国务院2008年立法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要用科学发展观指导政府立法工作,始终坚持以人为本。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要把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利、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政府立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从法律制度上体现和实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要立足于经济社会发展,通过法律制度引导、规范、保障、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要按照党的十七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新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突出政府立法重点,着力抓好改善民生、加强社会建设,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等方面急需制定或者修订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