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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要着眼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把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与制定工作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在继续抓好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工作的同时,要及时修改完善那些与形势发展不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为此,对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所代替的行政法规,要及时予以废止;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行政法规、规章,要及时宣布失效;对与上位法不一致的行政法规、规章,要及时予以修改。 (四)要不断改进政府立法工作机制,增强政府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和透明度。国务院有关部门起草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要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起草部门规章,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的外,都要通过部门网站等载体公布其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国务院法制办组织起草或者审查的行政法规草案,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的外,在将草案印送各地方、各部门征求意见的同时,要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予以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其中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或者涉及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直接关系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特别重要的行政法规草案,要在报经国务院同意后,通过新华社发通稿,在中央主要媒体上予以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五)要增强立法工作计划的严肃性,加强协调配合,确保按时、高质量地完成法律法规草案起草、审查任务。《国务院2008年立法工作计划》要求年内完成的重点立法项目,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抓紧起草,按时报送国务院审查;不能如期完成的,起草部门要向国务院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情况。起草部门要有全局观念,坚持从国家整体利益和改革开放的大局出发,着重从制度设计上研究如何解决实际问题。草案涉及其他部门职责、职权的,要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和沟通,书面征求意见;向国务院上报送审稿时,要一并说明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情况和存在的不同意见。草案涉及重大且有争议的问题或者重大改革事项的,应当事先向国务院报告。草案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还要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举行听证会,并将听证情况一并报送国务院。国务院法制办在审查法律法规草案过程中,要注意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回复意见;在完成法律法规草案审查任务后、报送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前,要将草案送有关部门复核,有关部门原则上要在一周内回复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 二00八年一月五日 国务院2008年立法工作计划 根据党的十七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2008年工作的总体部署和主要任务的要求,国务院2008年立法重点是:按照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着力抓好改善民生,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急需制定或者修订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项目。在力争完成重点立法项目的前提下,兼顾其他方面的立法项目。据此,对国务院 2008年立法项目作如下安排: 一、力争年内完成的重点立法项目(62件) (一)坚持以人为本,着力改善民生,加强社会建设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法律修订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21件) 1.为了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提请审议残疾人保障法修订草案(民政部、中国残联起草)。 2.为了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提请审议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法草案(农业部起草)。 3.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广播电视传输秩序,规范广播电视传输活动,保障公众收听收看广播电视节目的权利,提请审议广播电视传输保障法草案(广电总局起草)。 4.为了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请审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草案(文化部起草)。 5.为了预防、减轻和消除火灾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提请审议消防法修订草案(公安部起草)。 6.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请审议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地震局起草)。 7.为了保障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安全运行,维护国家能源供给安全和公共安全,提请审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草案(法制办组织起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