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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发生事故的单位名称、经济类型(国有和国有控股、集体和集体控股、民营和民营控股以及合资、外资等); 4、事故简要情况(事故的经过及事故原因初步分析); 5、初步统计事故现场总人数和伤亡人数(死亡、失踪、被困、轻伤、重伤、急性工业中毒等); 6、事故抢救进展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四)事故快报的方式:使用传真和电话同时报送。 第六条 事故跟踪。接到事故信息后,要及时跟踪续报事故抢救和处理情况,直至事故抢救工作结束。 (一)续报内容 1、核准的事故现场总人数和伤亡人数(死亡、失踪、被困、轻伤、重伤、急性工业中毒等); 2、事故类型(按照各行业和领域的事故类型报告); 3、生产规模和能力(设计、核定); 4、发生事故单位的安全评估等级和持有证件情况; 5、发生事故的车辆、船舶、飞行器、容器等牌号、名称及核载、实载情况; 6、初步估计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7、事故抢救最新的进展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二)续报要求 1、重特大事故每天至少2次续报事故抢救进展情况; 2、较大事故每天至少1次续报事故抢救进展情况; 3、较大涉险事故,各类非法生产经营事故,事故性质暂时不清的较大及以上事故,新闻媒体披露和群众举报的被查实的较大以上事故,社会影响重大的其它事故,依照较大及以上事故跟踪续报事故抢救和处理情况。 第七条 事故信息处理程序。接到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后,值班人员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一)较大及以上事故信息的处理 1、接到较大及以上事故信息报告后,应立即向本部门和本单位领导汇报事故概况,同时报告当地政府,起草《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专报》,煤矿事故起草《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专报》,经单位领导签批后,及时报送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当地政府; 2、根据单位领导的指示和事故应急处理预案,通知有关领导和处室参加事故处理,并协调事故抢救有关工作; 3、起草事故抢救处理工作意见和事故通报,经单位领导签批后,下发有关单位; 4、及时传达、转发上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及当地政府关于事故抢救处理工作的意见和事故通报;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事故,按较大事故上报信息,比照较大事故处置:伤亡人员较多、抢险救援任务重或可能引发次生危害的事故,经省局领导批示的;省领导同志批示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要求的。 (二)较大涉险事故,社会影响重大的其它事故信息处理 较大涉险事故,社会影响重大的其它事故,起草《生产安全重要信息专报》,信息处理等同于较大及以上事故信息的处理。 (三)一般事故信息处理 接到一般事故报告后,及时填写事故卡片,按规定逐级报送。或根据本单位的实际,参照较大事故的处理程序处理。 第八条 举报信息处理程序。调度值班人员接到事故举报信息后,应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及时填写《生产安全事故举报信息》登记卡片,报送单位领导批转有关部门调查核实; (二)接到重大及以上事故举报信息后,应立即向本部门领导汇报,同时填写《生产安全事故举报信息》登记卡片,报送单位领导批转有关部门立即进行调查核实,重大事故举报信息一经核实,要按照事故报告的规定逐级报告; (三)对于上级部门要求调查核实的举报信息,要尽快予以核实,核实情况要及时反馈有关部门和举报人。 第九条 安全生产调度例会。安全生产调度例会由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定期召开,在通报、分析阶段性安全生产情况的同时,对下一步的安全生产工作做出有针对性的安排。 第三章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 第十条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告 (一)报告部门。各类工矿商贸企业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计报告;煤矿企业事故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统计报告。 (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的范围 1、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死亡、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2、各类非法生产经营事故; 3、对事故性质暂时界定不清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要先按要求及时快报,经事故调查认定为非生产安全事故的,要及时向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写出书面报告,在没有明确批复之前,必须进入统计。 (三)报告时限。按照《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时间的通知》(安监总局统计[2007]37号)要求,在每月4日前,将上月本地区工矿商贸企业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卡片逐级报送至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