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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苏安监[2007]185号
【颁布时间】 2007-11-07
【实施时间】 2007-11-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37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统计业务规定(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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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报告内容。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逐项填报。生产安全事故基本情况(《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工矿A1表),应包括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单位地址、事故死亡、事故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原因、事故类别等情况。
  
  (五)报告方式。使用国家安监总局统一的事故统计软件通过网络报送事故统计卡片。
  
  (六)事故等级的确定
  
  1、以高等级事故因素为先确定事故等级
  
  一起事故造成的人员死亡、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和直接经济损失如同时符合2个以上事故等级的,在总体事故统计时,以最高事故等级为先进行统计。
  
  2、事故等级的变化调整
  
  由于事故造成的死亡、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直接经济损失发生变动,导致事故等级出现变化的,要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和规定重新进行事故等级调整。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形势综合分析报告。
  
  (一)每年元月10日、7月10日前以《安全生产简报》的形式逐级分别报送上年度和半年本地区(辖区)安全生产形势综合分析报告至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综合分析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1、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情况与同期对比表(工矿商贸企业、煤矿、金属与非金属矿、建筑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火灾、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交通、民航飞行、农业机械、渔业船舶、其它);
  
  2、本地区(辖区)安全生产的主要特点分析;
  
  3、存在的规律性、倾向性和突出性问题及原因分析;
  
  4、对下一阶段安全生产情况的预测,指出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5、对下一步本地区(辖区)及全省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有关事故统计规定解释。
  
  (一)所在生产经营单位(含非法生产经营单位)的伤亡事故均应进行统计(公安机关列为刑事案件的除外)。
  
  (二)工矿商贸企业事故、火灾事故、道路交通事故、铁路交通、农业机械、水上交通事故按事故发生地进行统计(船舶在境外和公海海域发生事故按户籍港进行统计);民航飞行事故按飞行器注册地进行统计;渔业船舶事故按渔船户籍港进行统计。
  
  (三)有关事故报告项目的界定标准(如重伤、急性工业中毒、死亡和失踪等),参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调整生产安全事故调度统计报告的通知》(安监总调度[2007]120号)的文件精神。
  
  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徐州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应加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管理基本工作制度,实现事故信息管理工作的信息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保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统计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四条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包括:生产安全事故报送信息、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及报表、报告等信息资料。
  
  第十五条 基本工作制度。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管理基本工作制度主要有以下几项:
  
  (一)安全生产调度值班制度。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工作需要,对安全生产调度值班制度做出明确的规定。
  
  (二)安全生产信息报送、统计处理制度。按照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信息处理和报送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对本单位生产安全伤亡事故报送统计、安全生产举报等信息的处理做出规定。
  
  (三)培训制度。根据安全生产统计工作的需要,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信息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学习交流活动,不断提高安全生产信息统计人员的业务水平。
  
  (四)检查考核制度。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统计工作内容和工作标准,制定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统计工作检查考核办法,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统计工作进行量化考核,建立激励机制,促进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统计工作质量全面提高。
  
  (五)信息资料管理制度
  
  1、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统计信息资料的发放、借阅、归档和保密等管理办法。
  
  2、建立完整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统计信息记录和台帐。主要有以下内容:
  
  (1)安全生产调度记录。包括安全生产信息记录、安全生产调度交接班记录、安全生产举报信息记录、调度通报、通知、文件收发登记、当日生产安全事故简况等内容。
  
  (2)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台帐。包括重特大事故情况台帐、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台帐、较大未遂伤亡事故台帐、事故跟踪信息记录、事故处理会议记录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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