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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地方性法规3件 1、《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其他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推进科学技术进步。 2、《福建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依照职责,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3、《福建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五条:各级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技术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和监督。 (四)省政府规章2件 1、《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82号)第二十四条: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不设立科学技术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一项科学技术奖。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报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 2、《福建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2002年7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民营科技企业的指导、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名称:泉州市知识产权局 执法依据:共6件 (一)法律1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八条 : 假冒他人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 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行政法规1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6号)第七十八条: 专利法和本细则所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三)地方性法规1件 《福建省专利保护条例》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机构负责全省专利保护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保护工作。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专利保护工作。 (四)部门规章3件 1、《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19号)第二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及时的原则。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专利纠纷,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相互谅解,达成调解协议。 2、《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标注方式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29号)第六条: 各地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对标注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3、《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2006年第1号令)第六条: 展会时间在三天以上(含三天),展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展会主办方应在展会期间设立知识产权投诉机构。设立投诉机构的,展会举办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派员进驻,并依法对侵权案件进行处理。 未设立投诉机构的,展会举办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指导、监督和有关案件的处理,展会主办方应当将展会举办地的相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在展会场馆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