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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泉政法[2006]13号
【颁布时间】 2006-12-22
【实施时间】 2006-12-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595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9页 泉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泉州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等单位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的通告(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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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地方性法规1件
  
  《福建省旅游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监督管理;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旅游业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三)部门规章9件
  
  1、《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1号)第四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2、《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国家旅游局令第2号)第五条:保证金的管理实行“统一制度、统一标准、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家旅游局统一制定保证金的制度、标准和具体办法。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实施管理。
  
  3、《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令第3号)第三条:旅行社须按《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和本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向有关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缴纳保证金。
  
  4、《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7号)第二条:旅游局分级设立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以下简称“质监所 ),负责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 )赔偿案件的审理。
  
  5、《旅游统计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10号)第六条第二款:地方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旅游企事业单位和旅游者的统计调查工作。
  
  6、《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国家旅游局令第14号)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旅行社责任保险投保和理赔情况纳入旅行社年检范围。
  
  7、《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令第16号)第六条第一款: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旅行社进行监督和管理。
  
  8、《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18号)第五条:领队证由组团社向所在地的省级或经授权的地市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领,并提交下列材料:申请领队证人员登记表;组团社出具的胜任领队工作的证明;申请领队证人员业务培训证明。
  
  9、《设立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暂行规定》(国家旅游局和商务部令第19号)第九条:申请设立外商控股或外商独资旅行社,参照《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的外商投资旅行社的审批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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